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
机构名称 北京市文物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申请材料
1、书面请示(包括本单位简要介绍,本单位拟申请从事修复文物的种类或范围。)(原件1份)
2、《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3、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技术专长、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主要技术人员要求: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两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复印件1份)
4、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新成立单位可使用主要技术人员业绩)(原件1份)
5、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材料。(原件1份)
7、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内容包括文物安全管理、修复现场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修复质量监管、修复档案管理、人员设备管理等。(原件1份)
8、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
9、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说明:1、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均需取得相应文物类别的修复资质。2、提交材料使用A4纸,并提供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本。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规范性文件】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14年8月1日发布实施)
3.【规范性文件】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7年5月11日发布)
是否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