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法人
机构名称 北京市文物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
申请材料
1、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取样的原因与用途)
2、拟取样文物藏品档案(内容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原件1份)
3、藏品取样的具体方案(由具有相应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出具)(原件1份)
4、专家论证意见(由五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出具,须参评人员签名,并附专家简历)(原件1份)
5、承担藏品取样工作的单位的相应类别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
6、与承担藏品取样工作的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草案(原件1份)或协议书草案(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收藏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取样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说明:1、文物收藏单位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使用A4纸,并提供全部资料电子文件。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申请人是博物馆;取样藏品级别是二级及以下。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规范性文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是否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