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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893号)

日期:2018年0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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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博函〔2017〕1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进境展览备案工作,做好与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央在京单位的文物进境展览材料在北京市文物局备案。

  二、办展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展览材料,按规定要求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海关申报文物进出境。

  三、多个单位承接同一展览的,各单位分别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交由文物进境地办展单位统一办理文物进出境手续。

  四、展览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届时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五、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附上原《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各地在实施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过程中,如有相关情况,可向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报告。联系人:焦丽丹,电话:56792096。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

  2. 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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