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函〔2017〕1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进境展览备案工作,做好与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央在京单位的文物进境展览材料在北京市文物局备案。
二、办展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展览材料,按规定要求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海关申报文物进出境。
三、多个单位承接同一展览的,各单位分别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交由文物进境地办展单位统一办理文物进出境手续。
四、展览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届时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五、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附上原《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各地在实施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过程中,如有相关情况,可向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报告。联系人:焦丽丹,电话:56792096。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