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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文物〔2015〕1528号)

日期:2018年0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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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文物〔2015〕1528号)】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对在本市备案的博物馆举办展览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项目,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二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博物馆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展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第三条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三)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

  (五)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能超过展品的10%;

  (六)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避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浪费;

  (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八)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条 博物馆申报展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展览大纲或脚本。应包括贯穿展览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总体观念的文字概述,并提供展陈形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学术委员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认定书;

  (二)《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应包括参展展品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展品目录》(包括序号、藏品总登记号、普查登记号、名称、年代、质地、级别、来源、完残、照片);

  (三)讲解词;

  (四)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五)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博物馆展览工作原则开展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且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应及时予以处置。审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六)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七)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凡北京市登记备案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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