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办预〔2017〕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各部门后勤(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为完善中央部门预算管理体系,推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标准化管理,提高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度和合理性,我们制定了《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各中央部门试行。
一、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陈列展览的事项,应单独编制二级项目。多个陈列展览事项,可合并后编制二级项目。陈列展览的内容原则上不应与其他类型的支出内容合并编制二级项目。
二、属于《试行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中央部门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编制。部门新增的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项目应按《试行办法》编制,已批复预算的延续项目中涉及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支出按照《试行办法》进行调整。
三、试行期间,《试行办法》未做规定的内容或标准,部门可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试行办法》中有关支出标准原则上作为编制预算支出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个别单项支出需突破《试行办法》中相关标准的,部门在编制方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四、《试行办法》主要适用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中,对按照《试行办法》编制的预算,在不突破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调剂。
五、《试行办法》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财政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试行办法》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