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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的通知(京文物〔2017〕339号)

日期:2018年0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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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各市属博物馆、各区文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明确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申报程序。2017年2月,国家文物局组织专题会对该次审批改革开展集中培训。相关培训精神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既可以是文物本体保护项目,也可以是安防、消防或防雷设施项目。但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保护项目应与安、技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项目分别申报。
  二、按照《通知》要求,凡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不再申报项目立项,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报我局,并由我局汇总需求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集中报至国家文物局审批。
  三、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报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报我局并由我局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单位,请予遵照执行。相关计划书格式可在《通知》附件中查找。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请自行到国家文物局网站下载。

北京市文物局
2017年3月30日

  (联系人:李粮企;联系电话:64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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