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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罚字【2018】第03号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职权名称 对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文物罚字【2018】第03号
处罚事由 擅自在戒台寺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土保护工作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 12110109E009415154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玉亭
处罚结果 罚款10万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2月28日
处罚机关 北京市文物局
处罚决定书 京文物罚字[2018]第03号
案件名称 门头沟区水土保持工作站擅自在戒台寺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案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法院诉讼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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