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7〕20号
故宫博物院:
贵院《关于借给宜兴市博物馆“紫泥清韵 皇家品味——故宫博物院珍藏宫廷御用紫砂展”》(故博字〔2017〕6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贵院出借院藏一级文物“紫砂胎剔红山水人物图执壶”一件参加宜兴市博物馆举办的“紫泥清韵 皇家品味——故宫博物院珍藏宫廷御用紫砂展”,借展时间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
请贵院与文物借用方签订内容严谨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展品在展览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借展过程中,贵院应随时了解掌握文物的安全状况,并在展览结束后及时将出借文物收回。
贵院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7年1月11日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