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文物局编制的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局政府网站http://wwj.beijing.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64032023。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我局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1个公共查阅点。截至2016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本局2016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28条。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1403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信息2173条,通过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391条。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30次,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主动公开信息近百次,发布政策解读稿件13篇。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广泛涉及文博工作的方方面面,像文保单位名录、博物馆名录、文物商店名录、建控地带、地下埋藏区、行政许可事项等政府信息的公开,既满足了我市作为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切身利益而产生的对文博工作政府信息的迫切需求,又对我局全面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公开形式
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北京图书馆、北京档案馆文件查询中心、报纸、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其中通过政府网站了解查询政府信息,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最常用和最受欢迎的公开形式。在便民服务上我们编辑印制了一批《北京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供广大民众自由索取。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6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4件均为当面申请。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均为业务动态类信息。
(二)答复情况
在已经答复的4件申请中:
“同意公开”的2件,占总数的50%。
“不予公开”的0件,占总数0%。
“部分公开”的1件,占总数25%。
“信息不存在”的1件,占总数的25%。
“非本机关掌握”的0件,占总数的0%。
“非政府信息”的0件,占总数的0%。
四、人员和收支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机关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兼职工作人员1名。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依申请公开暂不收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依申请公开暂不收费。
(四)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
2016年本机关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共计0元。
五、咨询情况
2016年,本局共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5人次。其中,现场咨询3人次,占总数的60%;电话咨询2人次,占总数的40%,网络咨询0人次,占总数的0%。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针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行政诉讼0件。
七、存在的问题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思想上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机制还需完善;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资源整合有待进一步优化。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做扎实。
八、2017年工作计划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健全已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强化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努力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管理,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高标准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渠道,抓好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信息、文物执法信息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资源整合。加强与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主要公开渠道的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新兴公开渠道的作用,提升公开时效性。
北京市文物局
2017年3月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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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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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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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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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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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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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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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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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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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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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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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
|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2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0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173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91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30
|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6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3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3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4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4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4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4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4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2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1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0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元
|
0.0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附件:北京市文物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