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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文物保护篇
  2. [发文机构]
  3. [主题分类]
  4. [发文字号] 44b7d4b3752b4cb696c65c06243212ec官方其他
  5. [成文日期]
  6. [有效性] e169867a56e74f4d902572c96c30851f,4643956d259f46d49b80ef918d5f48fa,94ccd8cfd7154d8eabfdfb109a67afcd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文物保护篇

日期:2020年06月1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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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如何划定?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由相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于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重合地带的,如何审批?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互重合的,规划行政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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