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如何划定?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由相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于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重合地带的,如何审批?
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互重合的,规划行政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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