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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的通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4.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2541
  5. [成文日期] 2025-01-14 00:00:00
  6. [有效性] 现行有效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年01月1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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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5〕41号

北京各国有博物馆:

  为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管理能力,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文物博发〔2024〕6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现将《工作指南》转发大家,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局依法备案的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国有博物馆)的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均须按《工作指南》规定程序开展。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一般文物的定级备案,按照北京市文物局政务服务事项“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定级备案”规定程序开展(办事指南链接: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24e0182f-9565-11e9-8300-507b9d3e4710.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

  二、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凡未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藏品管理系统”)备案复核的馆藏一级文物(详见附件2),均需按照《工作指南》要求,重新履行定级备案程序。我局汇总整理了《2017年-2024年北京地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级备案信息表(一级文物)》(详见附件3),请各馆自行确认是否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复核,如未通过的,应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重新履行定级备案程序。未经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前,请各馆暂时按照“未定级”处理。

  三、各市属及以下国有博物馆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对拟定级文物进行初步鉴选。拟定为一级文物的,于每年3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一级文物定级申请与《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电子版同步至博物馆处邮箱(bwgc@wwj.beijing.gov.cn)。待我局统一组织专家鉴定后,通过“藏品管理系统”履行备案程序。各央属博物馆可按照《工作指南》工作流程和人员要求,开展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后,通过“藏品管理系统”履行定级备案程序。

  四、对备案确认通过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各馆应于备案确认结果反馈后的3个月内,通过系统补充完善鉴定情况、当前状况等文物信息,并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北京市博物馆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目录》。我局将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北京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

  五、未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的馆藏一级文物,各馆应自行组织专家重新鉴定,并变更级别后,在我局履行“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定级备案”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物博发〔2024〕63号)

     2.《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结果并加强动态管理的通知》及北京市首批通过一级文物备案复核的文物收藏单位名单及账号

     3.《2017年-2024年北京地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定级备案信息表(一级文物)》

  北京市文物局

  2025年1月14日

  (联系人:王  静;联系电话:5553299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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