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246号
各区文旅局: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等要求。请各区文旅局按照相关要求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后公布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吕忠霖;联系电话:5553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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