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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文物局转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4.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20200
  5. [成文日期] 2020-03-18 00:00:00
  6. [有效性] 现行有效
  7. [废止日期]

北京市文物局转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年03月20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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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20〕200号

局属各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京财会〔2020〕190号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3月18日

  (联系人:付  颖;联系电话:64035570)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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