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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白石故居抢险修缮方案的批复

日期:2012年12月0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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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12〕1189号
 
关于齐白石故居抢险修缮方案的批复
 
西城区文化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齐白石故居抢险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西文化委文[2012]37号)及附件悉。经研究,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抢险工程。
二、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保留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并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的外立面原貌。
三、墙体和台明的酥碱剔补范围应严格控制,檐头望板等的修配应严格按相关规范处理。
四、请切实遵循文物修缮“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按照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组织实施。
五、承担此次维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六、接此批复后,请及时按规定办理开工等各项工程手续。工程施工中加强对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施工中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的竣工总结,竣工图、照片、工程决算、质监备案等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至我局。
七、你委应及时准确全面的向齐白石后人宣传有关文物保护、安全及使用的相关法规要求,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请其遵照执行。并请你委继续加强日常监管。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修缮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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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西城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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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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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毕建宇             联系电话:64017650      共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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