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5〕276号
北京地区各文物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文物销售单位文物销售记录备案工作,维护文物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各文物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五类文物。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经营物品信息或销售过程中,不得利用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如监管发现文物销售单位涉嫌经营国家禁止交易文物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至文化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置。
二、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文物销售单位发生文物购销的,须在30日内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备案;2024年未发生文物购销的,也须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零购销”备案,并对上一自然年度的无销售情况提供相应辅助材料,如纳税材料等。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强化信用管理措施
近期市文物局将根据申报情况开展抽查检查,请各文物销售单位从快从严落实以上工作纪律及要求,如未按国家规定记录销售文物、未按时备案或抽查检查不合格,将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5年3月18日
(联系人:庞 浩 ;联系电话:5553298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