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12月11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30处文物建筑及历史遗迹为北京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此,北京市共拥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64处。
这个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共分三大类,古遗址1处,古建筑2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处。东城区11处,西城区6处,崇文区1处,宣武区3处,丰台区2处,海淀区2处,朝阳区1处,大兴区1处,房山区1处,门头沟区2处。
北京自1957年起,在1979年、1984年、1990年、1995年、2001年分六批公布了234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此次公布的是北京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这是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第六次文物工作会的布置和《北京市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五年计划》提出的“在十五期间使本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到300处”的要求,结合北京城市发展和危旧房改造的形势而提出来的,总数为30处。
这个名单提出的具体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三大价值,即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保存现状较好,或者是市政府已经投资维修或即将投资维修的文物保护单位,并侧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旧城区内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也兼顾到北京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
北京是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众多。这些文物古迹是我们城市宝贵的物质、文化、精神财富。国务院批复的《首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北京文物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北京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也是时代和社会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
为保护好这些文物古迹,市政府要求各单位提高对文物保护事业的认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作好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