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1486号
北京市景山公园管理处:
你单位《北京市景山公园管理处关于景山大门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核准的函》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24〕1411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方案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文物保函〔2024〕1411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补充。经核,方案已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逐条进行了回复,对设计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规范文本表达。东门修缮图中标注的屋面修缮范围与修缮表中的表述不一致,应调整相关表述。檐椽为圆椽应用直径表述规格尺寸。
(二)应进一步核实东、西门望板、飞椽的更换数量,揭露后依据糟朽情况据实补配,满足受力要求的飞椽宜采取修补方法,尽量减少更换数量。屋面檐头部位安装的“轮廓灯照明”在此次修缮中实施拆卸后建议不再安装,以避免日后檐头飞椽产生糟朽。
(三)东门东坡屋面局部挑顶,应针对漏雨部位采取渐进式揭除方式,避免扩大揭除范围。应补充东、西门屋面修缮中正脊、垂脊、戗脊的勾缝打点措施要求,完善预防屋顶漏雨的技术措施。西门屋面搭设防雨大棚的必要性不足,建议施工避开雨季。
(四)应细化东、西门的油饰地仗工艺做法。根据油饰地仗的实际损伤差异,制定不同的针对性修缮措施,明确实施范围。应进一步明确油饰颜色及基本要求,为制作颜色“色标”提出基本依据要求。
(五)应补充东、西门山墙墙面的现状勘察,根据山墙墙面保存情况和墙面基层质地不同的情况,提出对东、西门山墙的适用修缮做法。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请你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七、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曹春利;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