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652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原子能“一堆一器”旧址维修保护工程(201厂房地下室)设计方案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革函〔2024〕128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方案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文物革函〔2024〕128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补充。经核,方案措施较合理、总体原则可行。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应尽量减少不必要扰动及减小工程范围。
(二)地下室内砖墙面潮湿度较大,不宜采用水泥石灰膏砂浆的材料做法,应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做法为宜。
(三)地下室打孔注浆防水施工前,应由专业施工单位依据现场和文物本体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钻孔方案后,方可进行实施。
(四)地下室西侧外墙开挖,应注意对建筑基础的保护,同时确保周边排水通畅。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请你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七、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车向前;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