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在巴黎举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大会上,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起草的《关于保护与促进博物馆和收藏及其多样性、社会作用的建议书》得到正式通过。《建议书》全文内容如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与促进
博物馆和收藏及其多样性、社会作用的建议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
考虑到: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规定,该组织的职能之一即是,为国民教育和文化传播提供新动力(如应成员国要求,与其共同开发教育项目;创立国际合作关系,推进“公平教育机会”的理念,而不考虑种族、性别、经济或社会差别),保存、增加与传播知识。
认识到不同时间、地域多种文化形式的重要性,认识到人类和社会因文化多样性而受益,认识到为了社区、公民和国家的利益,有必要战略性地将多样文化融入国家及国际发展政策中。
肯定了对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与自然、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研究及相关知识的传播,对全社会、全人类跨文化对话、社会凝聚力、可持续发展等意义重大。
再次肯定博物馆能有效实现196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次大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上通过的《博物馆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议书》中规定的任务。
进一步肯定了博物馆和收藏有助于保障人权,见《世界人权宣言》,尤其是条款27;《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尤其是条款13、15。
考虑到博物馆作为遗产守护者的固有价值,以及其在激发创新意识,为创意及文化产业提供机遇,供人娱乐——从而为全世界公民的物质与精神幸福做出贡献——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考虑到所有成员国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在其管辖领域的物质与非物质、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本着该宗旨,支持博物馆采取的行动和收藏扮演的角色。
注意:关于博物馆和收藏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组织已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制定条例体系,包括公约、建议书、声明等。所有此类法案依旧有效〔1〕。
考虑到:自1960年通过《博物馆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议书》之后,已发生重大社会、经济及政治变化,影响着博物馆的角色和多样性。
渴望:依据关于博物馆和收藏作用,以及其他相关角色和职责的现有标准和原则(有利于物质与非物质形式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加强对博物馆和收藏的保护。
充分斟酌了《关于保护与促进博物馆和收藏及其多样性、社会作用的建议书》的提案。
再次申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书》是一份为不同利益相关者提供原则与政策准则的非约束性文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11月17日采纳此份《建议书》。
大会建议成员国在其各自管辖领域,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采纳和实施《建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原则和标准。
介绍
1.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即是保护与促进文化与自然的多样性。此方面,博物馆与收藏成为实现如下目标的主要手段——保护自然与人类文化的物质与非物质证据。
2.作为文化传播、跨文化对话、学习、讨论与培训的场所,博物馆在教育(正式、非正式、终身学习)、社会凝聚力与可持续发展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博物馆在增强公众意识——文化与自然遗产意义重大,保护遗产与传播人人有责——方面具巨大潜能。同时,博物馆也支持经济发展,特别是通过文化与创意产业,旅游业等。
3.此《建议书》呼吁成员国关注保护与促进博物馆与收藏的重要性,通过保管与保护遗产、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传播科学知识、推动教育政策的制定、促进终身学习、提高社会凝聚力,推动创意产业与旅游经济的发展,成员国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互为伙伴,携手共进。
一.博物馆的定义和多样性
4.此《建议书》中,“博物馆”(museum)一词的定义为:“服务于社会及社会发展的非营利、永久性机构,面向公众开放,以教育、研究和娱乐为宗旨,收藏、保护、研究、传播与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中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2〕因此,博物馆是致力于展示人类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机构,在遗产的保护、保存与传播方面扮演极其重要角色。
5.现《建议书》中,“收藏”(collection)一词的定义为:“物质与非物质、过去和现在的自然与文化财产的集合。”〔3〕为执行此份《建议书》,所有成员国都应在其各自法律框架内,界定其认可的“收藏”一词范畴。
6.现《建议书》中,“遗产”(heritage)一词的定义〔4〕为:“与所有权无关,由人类选取和识别的,反映和展示身份认同、信仰、知识、传统、生存环境的,值得当代人保护与增强,并传递给后代人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和表达。”同时,“遗产”一词也引用了文化与自然遗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财产与文物等定义,已收录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公约》。
二.博物馆的主要职能
保管(Preservation)
7.遗产保管包括收藏、藏品管理(分析风险、提高防范能力、制定紧急预案等)、安保、预防性和补救性保护、馆藏修复(确保收藏使用及库存时的完整性)等活动。
8.博物馆藏品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即是专业清册的建立和维护,及藏品的常规控制。清册是保护博物馆、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帮助博物馆完成社会职责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另外,清册还有助于藏品移动的有效管理。
研究(Research)
9.研究(包括收藏研究)是博物馆的另一大主要职能。研究工作可由博物馆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只有借助此类研究获取的知识,博物馆才能全面实现其潜能,向观众提供更多资源。研究对博物馆而言至关重要——除更好地阐释、演绎与展示藏品外,博物馆还可借此为公众提供在当代语境下反思历史的机会。
传播(Communication)
10.传播是博物馆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成员国应鼓励博物馆积极阐释和传播其专业领域内关于收藏、古迹、遗址的知识,并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组织展览。另外,为在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应鼓励博物馆使用各种传播途径,如组织公众项目、参与相关文化活动,及其他实体或数字形式的观众互动。
11.传播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平等、可及与社会包容,并应与公众(包括通常不参观博物馆的群体)合作完成。博物馆行动还应依靠公众和社区的自惠行动而加强。
教育(Education)
12.教育是博物馆的另一重要职能。通过知识开发与传播、教育与教学活动(与其他教育机构、特别是学校合作完成)等途径,博物馆参与正式、非正式教育及终身学习。博物馆教育活动主要贡献为向不同观众教授馆藏相关主题及公民生活知识,另外,还有助于大幅度提高公众对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创新精神。同时,博物馆还能提供促进公众对相关社会话题理解的知识和经验。
三.博物馆面临的社会问题
全球化
13.全球化带来了收藏、专家、观众和理念更大的流动,对博物馆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双面影响,可反映在博物馆可及性提高及同质化现象。成员国应注意保护博物馆与收藏的多样性和独特身份,避免在全球化世界中削弱博物馆的地位。
博物馆与经济及生活质量的关系
14.成员国应认可博物馆拉动社会经济的作用,及其对创收领域的贡献。此外,博物馆参与旅游业经济,开发丰富的项目,有利于所在社区及当地生活质量的提高。更广泛地说,博物馆还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包容度。
15.为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很多博物馆自发或被动地加大了创收力度。成员国不应为迎合这一趋势,优先创收项目而削弱博物馆的主要职能。成员国应认识到,博物馆的主要职能是其在社会的立足之本,决不可仅凭货币计量体现。
社会作用
16.鼓励成员国支持1972年《智利圣地亚哥宣言》中强调的博物馆社会作用。全世界已日益认同,博物馆在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是促进社会融合和包容的关键因素。基于此,博物馆有能力帮助社区应对社会巨变,包括那些引发不平等加剧和社会关系断裂的变化。
17.博物馆是面向社会各阶层的极其重要的公共空间,因此能够在构建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包容、塑造公民身份,思考集体认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博物馆应成为面向所有人开放,致力于所有人(包括弱势群体)物理及文化可及的场所。博物馆可成为反思与辩论历史、社会、文化和科学问题的空间。同时,博物馆还应培养公众对人权及性别平等的尊重。成员国应鼓励博物馆实现以上所有职能。
18.博物馆可能收藏有反映原住民文化遗产的藏品,在此类情况下,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就相关藏品的管理问题,鼓励和推动博物馆与原住民之间的对话,为其搭建建设性关系。条件合适时,据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归还或返还藏品。
博物馆与信息和通讯技术
19.信息与通讯技术发展带来的变化为博物馆保管、研究、遗产及相关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等工作提供了机遇。成员国应支持博物馆分享和传播知识,确保博物馆能够获取此类技术,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主要职能。
四.政策
总政策
20.现有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关国际条例认可博物馆在保护与推广遗产、提高遗产对公众整体可及性方面的重要性及社会作用。因此,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博物馆和收藏从该类条例规定的保护与促进办法中受益。同时,成员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博物馆在各种情况下的保护能力。
21.成员国应确保博物馆执行适用国际条例中规定的准则。博物馆有义务遵循国际条例中保护与推广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与自然遗产相关准则。博物馆还应遵循国际条例中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相关准则,并身体力行。同时,博物馆还应重视专业博物馆组织制定的道德与职业标准。成员国应确保博物馆在符合其管辖范围内法律与职业标准的前提下发挥社会作用。
22.为确保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博物馆的保护与推广,成员国应制定政策,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和推动博物馆主要职能的实现,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人力、实物和财力资源。
23.博物馆及其保管的遗产的多样性是博物馆的最大价值所在。成员国应保护和促进多样化,同时鼓励博物馆使用国家及国际博物馆组织设立和推广的高质量标准。
功能性政策
24.呼吁成员国支持有效的保管、研究、教育和传播政策,根据当地社会与文化情况加以调整,从而助力博物馆保护遗产并向后代传承。大力鼓励博物馆、社区、和公众之间的合作性、参与性尝试。
25.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博物馆以编录基于国际标准的清册为首要工作。博物馆藏品数字化非常重要,但不应被视为藏品保护的取代手段。
26.有关博物馆运作、保护和提高博物馆及其多样性和社会地位的优秀做法已得到国家及国际博物馆界认可。同时,这些做法还在随该行业创新举措而持续更新。国际博物馆协会通过的《博物馆道德规范》是该领域最广为共享的参考文件。鼓励成员国推动此规范、其他道德规范及优秀做法的采纳和传播,并在标准、博物馆政策和国家立法中参考这些规范。
27.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促成博物馆雇佣达到技能要求的合格人员。为保持高效工作,应为所有博物馆员工安排适当的再教育与职业发展机会。
28.博物馆的高效运作受公共、私人捐赠及合作伙伴数量的直接影响。成员国应努力确保为博物馆制定清晰的愿景、完备的规划、资金支持及不同筹资机制间的和谐均衡,从而确保其在充分重视主要职能的基础上,完成机构使命,造福社会。
29.博物馆的运作同样受到新技术及新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地位日益提高的影响。新技术对推动全世界博物馆的发展有巨大潜能,但同样也为无法获取,或不具备有效应用知识和技能的观众和博物馆树立了潜在障碍。成员国应努力为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博物馆提供该类技术。
30.社会作用与遗产保护共同构成了博物馆的基本宗旨。1960年《博物馆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议书》的主旨依旧为博物馆在社会中占据永久席地发挥重要作用。成员国应力求在为其管辖范围内创建的博物馆制定法律时,纳入此类原则。
31.与博物馆业内机构,文化、遗产和教育相关机构合作是保护和提高博物馆及其多样性、社会作用最有效、最可持续的途径。因此,成员国应鼓励博物馆与不同层次的文化、科学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加入有助于促成此类合作、国际展览交流、藏品移动的职业组织和协会。
32.当条款5中定义的“收藏”所属机构不是博物馆时,为保护该国遗产的完整性,更好地展示文化多样性,此类收藏也应得到保护和推广。呼吁成员国在保护、研究、推广此类收藏及提高其可及性方面共同协作。
33.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法律、技术和金融措施,制定公共计划和政策,以促使其管辖范围内博物馆制定和实施此文件中的建议。
34.为提高博物馆项目与服务质量,鼓励成员国支持观众拓展包容性政策的制定。
35.为更好地实施此文件中的建议,尤其是使发展中国家的博物馆和收藏受益,成员国应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在能力构建、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注释:
1.与博物馆和收藏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国际条例列表:
●《武装冲突事件中文化财产保护公约》(1954)及其两份《议定书》(1954、1999);
●《禁止和预防非法进口、出口、转让文化财产所有权办法公约》(1970);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2);
●《生物多样化公约》(1992);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盗窃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保护与推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2005);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益国际公约》(1966);
●《考古发掘可适用国际原则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
●《博物馆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
●《禁止和预防非法出口、进口和转让文化财产所有权办法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
●《文化财产国际交流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
●《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
●《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
●《世界人权宣言》(194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66);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2003);
●《联合国原住民权益宣言》(2007)。
2.此定义源于国际博物馆协会,囊括了国际层面上,不同时间和空间中,所有类型和变化态势的博物馆现象。该定义将博物馆描述为一公共或私立非营利部门或机构。
3.部分引用了国际博物馆协会出具的定义。
4.部分引用了《欧洲框架委员会文化遗产社会价值公约》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