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探索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的水平,2011年2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15号),公开征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项目。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项目,现就启动“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
(一)山西:山西博物院帮扶广灵剪纸艺术博物馆展示服务提升;
(二)上海:上海博物馆帮扶上海琉璃艺术博物馆藏品保管提升,并承担《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四川: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帮扶成都华通博物馆展示服务提升,并承担举办一期全国民办博物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培训班。
二、各试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本通知确定的试点项目内容,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含试点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帮扶实施单位和帮扶对象订立帮扶合作协议(草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帮扶合作协议(草案)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我局审批。
三、各试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管理、指导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负责任的指导和引导有关民办博物馆的建设,推动民办博物馆的管理运行、业务开展、社会服务等方面水平的提升,不断完善博物馆功能,有效发挥民办博物馆的社会作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试点工作稳健运行并取得实效。
四、未列入我局试点的省份和地区,鼓励参照我局试点工作的原则,自主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工作,打破管理体制上的壁垒,发挥国有重点博物馆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区域民办博物馆的进步,使民办博物馆更好地融入博物馆行业大家庭。
国家文物局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