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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

日期:2018年01月2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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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物博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部全国性法规文件。《条例》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实际,针对亟待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博物馆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我国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内博物馆发展的管理,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对博物馆公益属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博物馆要始终坚持公益属性,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宗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博物馆藏品受法律保护,列入清单账册的藏品归属博物馆法人所有,包括出资举办者在内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应加强藏品保护及研究,拓展藏品征集,推动馆际藏品资源交流共享,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博物馆应自觉维护博物馆声誉,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凡存在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的博物馆,都必须坚决纠正。博物馆要增加面向中小学生的陈列展览项目,常设陈列应清晰地标识适合未成年人认知、欣赏的重点展品,充实符合青少年认知特征的文字说明;要结合中小学课程和教学计划,创新富有特色的教育活动项目。要完善博物馆开放服务制度,尽可能降低开放门槛;增强陈列展览的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和观赏性,增加文化内涵,丰富传播形式和手段;拓展博物馆的文化休闲功能,营造良好参观氛围,使博物馆文化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二、国家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参与博物馆建设。

  国家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引导规划博物馆的规模、种类及布局,指导博物馆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指导新建博物馆建筑立足实际需求,注重实用功能,避免相互攀比、贪大求洋;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开放。要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依法分类开展博物馆的备案工作。国有博物馆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举办者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向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依据专业标准,出具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协助其整改完善。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凭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出具明确的文字意见。2016年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录,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备。

  三、确保博物馆质量和水平,强化行业指导和专业服务。

  博物馆通过建立在藏品体系基础上的陈列展览实现其社会价值,要加强对博物馆设立环节的指导监督,按照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细化和准确把握博物馆设立条件。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应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宜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博物馆藏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原则上不应少于300件(套)。藏品应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博物馆应配备具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一定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博物馆举办者应深入评估、充分保障正常开放和发展所需经费。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在博物馆筹备阶段加强辅导。对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严把质量关口,通过指导帮扶,推动条件达标。对当前不完全具备条件、但已经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加强专业指导,帮助其在事业发展中逐步达标。

  四、完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事业可持续发展。

  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任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和博物馆管理体制,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博物馆的决策和评价,强化博物馆的公益性、增加管理的公开透明度,使理事会成为公共参与监督管理博物馆建设发展的纽带,吸纳更多的社会参与。遵循“分类推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不断完善”的基本原则,推动博物馆订立章程,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理事会,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运行机制。推动博物馆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依法自主运作,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发展模式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五、积极发挥博物馆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博物馆专业化水平提升。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进一步开发利用其在专业资源、沟通联络、协调合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博物馆事业多元化、专业化发展进程中,继续发挥好博物馆行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建言献策,服务改革发展;积极探索和拓展行业引导、自律、规范和反映行业诉求的新功能;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行业的能力与水平,努力做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中国博物馆协会及各地各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在博物馆专业评估的组织督导,推动评估规范化、科学化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在博物馆设立辅导、教育项目创新指导、专家学术论证等活动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完善博物馆社会服务,加强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

  积极拓展博物馆的文化休闲、文化消费功能,丰富和完善博物馆社会服务,优化观众参观体验,增加博物馆自身发展动力,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支持、鼓励博物馆以体现办馆宗旨和扩大博物馆文化传播为目标,满足公众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文化消费和社会服务,增强博物馆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应立足藏品的生动元素开发博物馆文化产品,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博物馆文化产品的创意开发,推动博物馆联合社会资源,培育创造博物馆文化产品特色品牌,增强博物馆文化产品在文化产业和消费体系中的竞争力。

  七、规范权力运行、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新的重要法规,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博物馆领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依据和标尺。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施政理念。要认真依据《条例》,切实履行对博物馆的监督管理职责、设立备案职责、藏品建账建档管理职责、陈列展览备案制度等法定职责。对《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现有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条例》为准;对与《条例》精神不符的具体规定要列出清单,逐一清理、废止、修订与完善。

  各地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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