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文物〔2015〕1528号)】
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含博物馆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须按照本规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博物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博物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陈列展览方案;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五条 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
(一)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向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还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设立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后,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非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凭备案通知书到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同意的;
(二)依法可以撤销备案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博物馆出具通知单。对已经受理的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备案同意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博物馆备案材料释义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博物馆名称、馆址;
2.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4.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5.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6.章程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其中,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章程应同时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