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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户外活动涉及野长城?

日期:2022年02月11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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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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