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6〕1065号
各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保障文物拍卖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衔接我局即将推行的拍卖企业信用制管理工作,现就文物拍卖活动拍后备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拍卖场次备案管理
文物拍卖企业应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自然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北京市文物局备案。拍后备案材料应当记录文物名称、图录、来源、委托人和买受人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号码、成交价格等。各单位应对拍后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限期完成拍后备案工作
请各拍卖企业梳理过往所有文物拍卖场次,于8月31日完成应报未报场次备案工作。核查完善相关备案资料,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合规有效。
三、落实备案主体责任
各拍卖企业应专人负责备案报送,建立企业内部自查机制,切实履行文物拍卖活动备案法定义务。如出现未按要求时限补报备案材料、或资料不齐、备案不实等情况,经核实,我局将在拍卖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中予以扣减企业相应信用分值。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6年8月7日
(联系人:庞 浩,安 东;联系电话:55532986,5553304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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