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物馆学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修订稿)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6〕414号)以及《北京博物馆学会章程》,为规范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北京博物馆学会单位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单位会员应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北京博物馆学会经费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收入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与规定
第四条 会员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3.理 事 单 位:4000元/年;
4.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及办法
1.单位会员会费,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
2.交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六条 会费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工作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学会财务部门收管办理,单独设立账册,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按章程规定向常务理事、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会费支出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执行,主要用于学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服务会员支出。
4.学会的业务活动支出范围包括:开展博物馆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承办委托、会议服务、成果鉴评、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刊。还包括学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办公场所租赁、差旅支出,专家咨询服务费及聘用人员的相关支出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北京博物馆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博物馆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