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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志办【2013】1: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第二轮北京志书编纂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3年03月22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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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志办〔2013〕1号

  各区县、《北京志》各承编单位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

  为了保证第二轮北京志书编纂的统一性、规范性,针对第二轮志书编纂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第二轮北京志书编纂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北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中注释的规定》(试行)、《关于北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中图照的补充规定》(试行)、《关于北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中表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关于第二轮北京志书编纂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关于在续修志书中设置“志补”

  作为续修志书,应重视对第一轮志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和修订,在第二轮续修志书中设置“志补”。志补的内容,应包括第一轮志书中记错的观点、史实等重要内容和遗漏的重要内容。补文置于篇(编)后。

  二、关于第二轮志书中自然环境内容的记述

  自然环境编,应重点记述第二轮志书时限内变化的内容。确实没有变化的,或变化不大的,可在概述、编下述中予以反映。

  三、关于第二轮志书中文物古迹等内容的记述

  对于建置沿革、民俗民情、土特名产、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为体现事物的完整性,可适当回溯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脉络,重点记述第二轮志书时限内变化的内容。

  四、关于区县领导人员的记述层次

  第二轮区县志区县领导人员的记述应包括:中共区(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县)政府区(县)长、副区(县)长;区(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区(县)纪检委书记;区(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中共区(县)委委员、区(县)人大常委、区(县)政协常委可按届别设置人名录或表。

  五、关于志书内容的交叉重复

  《北京志》分志与区县志的相关内容可以交叉重复,但应注意从各自志书的角度加以展开,记述内容的口径应一致,史实要准确。同一部《北京志》分志、同一部区县志中,允许对同一内容作交叉反映,不允许重复记述。

  六、关于初审稿标准及稿件评议

  初审稿应包括编纂说明、目录及述、记、志、表、附录(区县志含人物传)等,可不包括图片、照片和后记。附录可只列标题,不附正文。

  初审稿应经过统纂。采取16开本(889×1194mm)印刷,文字通栏横排。纸质版提交市地方志办10本,同时提交电子版。

  初审稿评议会由《北京志》各分志、各区县志编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参加评议的人员除志书编纂人员外,还应包括熟悉本行业、本区域情况的人员。

  初审稿评议会综合评审报告报市地方志办备案。

  关于北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中注释的规定(试行)

  一、志书所利用的资料来源于公开出版物,如书籍、期刊、报纸等一般要标注注释。注释格式遵照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7714—2005)。

  二、引用文献著作,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版次、卷(册)号(期号)、页码。古籍于作者(编者)前注明朝代,以()表示,如:(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6月第1版,第724页;外籍作者前注明国籍,以〔〕表示,如:〔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1月1日版,第132页。

  三、引用报刊文章注明作者、文章标题、报刊名、刊发时间、版次,如:张十月:《什邡市北京产业园首期项目开工奠基》,《北京日报》,2009年9月14日,第1版;引用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者、题名、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如:杨振宁:《对称与物理》,载《自然杂志》,1995(05),第5-15页。

  四、引用文件注明字别、文号、标题。如:中指组字〔2008〕3 号文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五、引用旧志,注明纂修朝代、书名和卷数,朝代名可置于书名号外,如:光绪《顺天府志》卷三。

  六、引用网络资料,注明作者(或署名)、文章名称、网页地址、日期,属于特定栏目的注明栏目名。如:北京交通网/www.bjjtw.gov.cn/政务信息站/业务动态/京开高速公路(北京段)全线贯通/2010年12月3日。

  七、引文忠实于原著,尽量不转引。如不得不转引时,应注明出处。原文照录时加引号,转述大意时不加引号。如有删节,以“……”注明;如有错别字,将改正之字置于原文字之后“[]”内;如有漏字,将增补之字置于原文字之后“( )”内;如有缺省文字,能判明字数者,用“口”充之,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字样;有疑问的字、句,一般不引用,不得不引用时,要在其后注以“?”,以示存疑。同一条引文多次出现,只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出处,第二次及以后在引文后括注“(同前)”。

  八、引文作注符合学术规范,注释形式全书统一。注释主要有页下注(也称脚注)和随文注(也称夹注)两种。

  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般采用页下注。注释编号格式采用①②③等数字形式,编号方式采用每页重新编号。注释中数字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用阿拉伯数字。

  对于人名、地名、学名、数字、时间、方言、行话、专业术语、缩略语等简短注释文字,一般采取随文注,可在文内加括号注释,括号紧随所注释词语之后。如随文注在该句最后,标点符号应点在括号的后面,如“北京师范学院(1992年改名为首都师范大学)。”

  九、志书中所引用的档案资料和内部出版物,均在编辑说明或编后记中提示,在正文中不再标注注释。

  关于北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中图照的补充规定(试行)

  一、关于图在志书中的使用

  1.志书中的图主要包括地图、专题图、示意图、统计图等。在涉及地域范围、空间概念、事物发展变化等时,使用图辅助文字记述。

  2.地图包括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气象图、地质图等。首先考虑选择测绘部门绘制的专业图。如需重新绘制,应由具有专业技术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绘制任务,要求规范、清晰、精细、比例合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专题图、示意图注意形式与风格多样化,线条均匀、形象具体、简洁清晰。统计图主要包括曲线图、柱形图、饼形图等,其作用是反映经济社会某些统计指标的发展趋势、比例等。

  3.图的选择根据志书内容的安排与需要确定,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典型性、代表性,并与正文内容相适应。行政区域志重点选择具有全局性、宏观性的地图,反映地域各方面情况概貌;专志重点选择业务图,突出专业特点。地图选取应考虑全书的规模与结构,忌贪多求全、粗制滥造,应布局合理,并注意不同时期的对比。

  4.综合性地图和图片置于分志之首;专题图、示意图、统计图根据内容需要,在相关章节穿插设置。

  5.图的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序、图题、图例和注记。图序编法以篇(编)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依次排列。如第二篇(编)第一图,写为“图2—1”,依此类推。图序、图题均置于图下方居中,二者之间空一格。如需注明内容,在图的左下角抬头空两格写“图注:……”,注文尽量简明精当。凡引用历史图稿,应标明图名,并加注引图注释。图编制索引,置于分志尾。

  二、关于照片在志书中的使用

  1.志书中的照片可分为前插照片和随文照片。前插照片所呈现事物与本地发展密切相关,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的情况及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随文照片穿插于相关章节,配合文字记述。

  2.照片应符合志书内容的需求,并符合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篇(编)章节的主题选择照片,注重不同时期照片的合理搭配,文字说明准确。除历史老旧照片外,保证清晰度、亮度、色彩方面的出版要求。前插照片编页码。随文照片依据内容需要设定,与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尽量与相关文字内容在同一页码内,不宜过多过滥。

  3.照片的选录应以工作场景照或实物资料照片为主。入志人物照片严格控制,并充分考虑其史料价值。避免广告色彩,不选生者标准像。

  4.志书中的照片主题明确、简洁,图像清晰,注明图片内容发生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若为实物资料图片,应说明物体的名称或相关信息。照片来源(包括拍摄者、拍摄时间等)在分志后集中记述。

  5.照片序号编法、位置要求同图序。照片编制索引,置于分志尾。

  关于北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中表的规定(试行)

  一、表分为统计表和一览表两类。志书中的表辅助文字记述,对事物的发展作数字概览或统合。

  二、综合性表格置于分志之尾;一般表格则与相关章节的文字穿插排列,表不离文。表的内容不与正文简单重复,也不能代替文字记述。

  三、表中数据有代表性、典型性与连续性,各个重要时期的数据齐全,数据来源于权威或专业部门,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清楚、准确,不与上下文矛盾。表中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以个位数对齐。

  四、表的设计简明、规范、统一,要素齐全。表的要素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等。

  1.表序编法以篇(编)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依次排列。表序在表的上方左侧空两格标明。

  2.表题的时间、范围、主体内容和表格性质等要素齐全,表题在表的上方居中排列。

  3.统计表标明计量单位(文字一览表除外),数据只有一个单位的,在表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千米”。计量单位在两个以上的,直接标于表格具体项目栏中。年份表项的年份加“年”字。

  4.表体部分栏目清、标示全。行标题和列标题安排在表的第一列和第一行。统计数字表统一设置为开口表式(即表格左右两端不加边线封口);文字一览表设置为封闭表式(即表格左右两端封口)。

  5.统计数字表不设附注栏,需要说明的文字置于表体左下方空两格写“说明:……”,两个以上的说明,以1、2、3序号标出。文字一览表可以设附注栏。表中内容需做注释时,在标注对象的右上角作一星标“※”,注释文字直接写在该表下。如表下无空隙,也可采用页下注。同一表中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注释时,以不同数量的星标或序号区分。

  6.表格如需转页续表,行标题和列标题不能省略,并从下页起在表的上方右侧标明“续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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