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职工提案的征集、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提案征集办理期限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一般在局属单位每年年初召开的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期间进行;闭会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提出。
二、提案有个人或工会小组提出两种形式。个人提出,须有三人以上职工签名,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会小组提出,须经工会小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三、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处理情况,一般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局属单位工会向大会作出全面汇报。
第二条 提案征集办理原则
一、三级负责原则
1、工会小组负责本组职工提出提案的初审;
2、工会委员会负责三人以上职工签名和工会小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提案审议和复议;
3、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通过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和复议的提案。
二、四要求原则
1、发现问题,要求注意普遍性;
2、提出意见,要求掌握方向性;
3、整理提案,要求坚持原则性;
4、确定提案,要求强调可行性。
三、八不立案原则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单位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立案;
2、经调查了解,不符合事实的问题不立案;
3、脱离单位实际,确实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不立案;
4、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不立案;
5、工会小组职工提出,未经小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问题不立案;
6、已经提出或已做过明确答复或处理的问题不立案;
7、无具体依据或事实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立案;
8、属于部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立案。
四、五保证原则
1、保证各项提案有专人负责;
2、保证各项提案有明确答复;
3、保证各项提案有整改措施;
4、保证各项提案的整改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5、保证接受职工对提案整改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规范表格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设置统一表格。提案人、承办部门及工会组织、落实提案措施或情况,须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表式附后)。
第四条 提案答复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工会统一收集、编号、造册后,及时交付单位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领导召集办公会或专题会,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将解决办法或处理决定,在20日之内给予答复;承办部门,在提案办理结束后20日之内,在提案表格内填写提案办结意见。
第五条 提案归档
凡涉及已处理完毕的提案及相关材料,由工会负责统一立卷,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
附件:《北京市文物局局属单位提案征集、办理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文物局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