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北京市文物局所属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 局属单位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单位内部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总支(支部)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权。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任务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二、审议本单位改革(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职工岗位聘任及分流和安置方案;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术计划、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社保基金缴纳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
八、单位或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九、评议、监督领导干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主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在其任职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主管领导或其他领导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和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科、部、室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或差额选举。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党政领导或行政干部、先进代表应占职工总数的70%左右;工会干部占会员总数的30%左右。其中妇女、少数民族及青年代表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检查权,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局属单位工会委员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督促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落实及研究确定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议题等。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到会人数需达到职工(工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或专门工作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如提案审查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职工权益小组等。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时或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临时或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将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文物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物局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物局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