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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文物局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结合局属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局属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局属单位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同时,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审议本单位涉及机构改革和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结合考核工作,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实行监督,对中层行政领导的任免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决定;维护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劳动工时、社会保险及劳动报酬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社会地位、人格尊严、工作业绩等精神文化上的权益。
    第四条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委(总支部、支部)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和维护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内业务、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和决策权,不干预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和工作。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应以主人翁的积极态度,在努力从事本职岗位工作、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的同时,积极关注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事业发展、三个文明建设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等大事。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报告;承包或租赁经营及经营合同等责任方案的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财务预决执行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同意或否决权
    审查同意或否决本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聘任和岗位职责方案、“聘用合同”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方案、公益金或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工作没有业绩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评议结果,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或选举权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民主推荐或选举领导干部。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持人(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代表小组)、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十四条  组成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 主持人(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会委员)
    1、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征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确定;提出代表小组组成方案。
    2、 具体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
    3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
    二、工会小组(代表小组)
    1、民主选举小组组长。
    2、召集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3、组织小组成员对会议相关文件、报告的讨论和审议。
    三、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小组工作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办理。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遇有特殊或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三方协商,召开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其中党政领导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协调处理,形成的处理意见应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提交审议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草拟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议题、议程,征集和办理提案。
    二、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和改革文件,进行政策、法规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学习有关科技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工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好日常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及时反映或受理解决职工的申诉和意见建议、要求,努力化解矛盾,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积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积极配合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组织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局属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文物局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物局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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