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果介绍
博物馆作为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文化平台,不仅是国家服务行政理念在公共文化领域的直观体现,也是公民实现文化遗产权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我国文博法治进程在不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值得关注的实际案例和与之相关的基础法理问题需要明晰,其中不少典型案例所表现出的社会影响力和复杂性也给博物馆学和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挑战。比如博物馆法学作为博物馆学的分支还有待进一步纳入到博物馆学的整体学科体系中;博物馆及藏品的法律属性研究有待继续深化和明晰;与博物馆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尚需系统梳理;博物馆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时效性、针对性与博物馆实务之间的联系仍需加强;针对博物馆实务中出现的权属争议等热点问题所进行的理论研究还需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拓展;文博法律规范与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及衔接仍然存在不少冲突等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如何认识和定位博物馆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博物馆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以及相关立法基于不同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的规划和设计,进而会对博物馆司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在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研究中,博物馆学和法学领域的学者们也曾进行过多方面努力,取得了许多成果。其中既有针对博物馆机构性质的研究,也有针对博物馆法人资格的研究,并且随着我国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特点的行政体制改革进程,还有行政法学者从公物法学理论视角关注到了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公共设施的法律地位问题。本课题正是在前人业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行的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从公物法视野研究博物馆法律地位问题,有利于拓展研究空间,更加贴近博物馆实务;有利于在统一规则前提下,考察所有类型博物馆的共同规律;有利于兼顾私权与公权,为博物馆立法和实践提供可行的学理支撑。在研究方法上,本课题是以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研究视角为基础,重点结合现阶段公物法理论研究成果,立足于现有法律框架和博物馆实务,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规范性文件比较法、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博物馆社会现象进行的一次跨学科、跨部门法研究的尝试。
(一)公物、公营造物及公物法基本理论
学者们对公物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但核心意思基本相同,即指或者服务于行政活动,或者是供公众无需许可,或者根据特定许可使用的物。主要有三方面基本特征,一是以公用为目的;二是应由行政主体提供或管理;三是受到公法与私法的共同调整。
公营造物属于公物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是指为持续履行特定的公共目的,由行政主体掌握的一个人与物相结合的公法上的组织体,在语义上与法国的公共机构或公共设施相对应,我国行政法学前辈王名扬老先生则将其译为公务法人。其特点通过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第一,是特定物与特定人结合的组织体;第二,需依法由行政主体设立或管理;第三,目的是提供持续性的公益服务。
就公物法的定义而言,是指有关公物的设置、使用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等。
(二)博物馆属于公营造物
根据我国《博物馆条例》,同时结合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以及其他国家相关立法表述,本课题研究的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在公物法视野下,博物馆表现出明显的兼具“物”与“人”的双重属性特征。一方面,在福利行政背景下,行政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博物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使博物馆成为社会公众接受社会教育、共享文化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和机构,从而具有了公营造物属性。另一方面,为保证博物馆正常发挥公益职能,需要法律赋予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进而参与到相关的法律关系中,从而具有法律人格属性。
(三)中国博物馆法人制度的立法特点
博物馆的法律人格属性是通过法人制度体系产生和发挥作用的,通过横向和纵向视角对我国博物馆法人的设立原则、构成要件、类型划分、治理结构和责任形态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后,我们认为,第一,我国博物馆法人的设立原则经历了从许可主义到准则主义的演变,在程序上放松了准入限制的同时,也为博物馆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博物馆法人是特定人与特定物的结合;第三,在博物馆法人分类上,虽然大多数国家立法对于博物馆法人分类上都采用了二分法,但其所依据的法理存在巨大差异,即我国二分法是以物权为标准的划分,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分法则是以设立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第四,博物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法人机关与意思自治的有效结合方式。第五,博物馆法人虽然承担独立责任,但在责任范围和责任财产上与普通民事主体有着明显不同。
(四)博物馆藏品的公物属性
博物馆藏品不仅是博物馆作为公营造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具有公物属性。首先,藏品作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是见证人类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变迁的物质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因而具有信息性;其次,藏品作为资源和经济利益载体,具有财产性;第三,藏品所具有的信息性和财产性只是回答了怎样区分“见证物”与“非见证物”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博物馆藏品”与“非博物馆藏品”之间的区别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博物馆藏品在收藏的方式、范围、条件、管理、处置等方面的确与非博物馆藏品之间存在很大不同,并且这些不同基本都可以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找到实定法依据。也就是说,法律将“博物馆藏品”视为专门的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性特征。
在对博物馆藏品的法律属性的比较法研究中,我们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是将其视为公物对待的,比如法国博物馆立法的相关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是将其视为公共信托资源来对待的,比如源自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公共信托理论。通过把我国博物馆与大陆法系中公物要件之间的对位分析,我们认为,在实体要件方面,博物馆藏品既具有承载公众共同利益的功能,也直接适用公法规则调整;在程序要件方面,从藏品到博物馆藏品的转化需要公物命名程序的存在才能实现,并且藏品利用本身即是博物馆藏品区别于民间藏品的内在特征之一。因此,博物馆藏品具有公物属性的认识是可以得到理论和实务支持的。
(五)博物馆法律地位在公物法律关系中的动态反映
如果说博物馆兼具物与人的复合法律特性所体现的是博物馆静态法律地位的话,那么,在法律关系中考察博物馆这种复合法律特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规律,则是认识其动态法律地位的优先途径。在对博物馆静态法律地位的分析中,重点考察的是典型博物馆文化现象的个性特征,作为一种既具有很强专业性,又带有明显普世性的社会现象,博物馆需要在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发挥其所具有的各项公共服务职能,也才符合设立博物馆的目的和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当博物馆参与到社会关系中时,即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其中,主要依据公物法律规范形成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即为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
所谓公物法律关系,学者们也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就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而言,我们则将其界定为:围绕博物馆及其藏品的设立、管理、使用而形成的受公物法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称。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混合性,即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体,同时兼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因素的混合法律关系。在这种混合性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占据主导地位,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处于辅助地位。第二,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具有层次性。在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公物法律关系,即围绕作为公营造物的博物馆的设立、运行、终止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围绕作为公物的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利用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三,公物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主要包括公物提供者、公物所有者、公物利用者、公物管理者、公物监督者等。
根据所依据的部门法类别,博物馆公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公营造物法律关系和藏品公物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行为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博物馆命名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利用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救济法律关系。
二、应用情况及应用意向
截止到目前,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部分阶段性成果已经有部分发表。分别是焦晋林的《博物馆法人制度浅析——从博物馆条例谈起》发表于《中国博物馆杂志》2016年第一期;焦晋林的《关于刑事涉案馆藏文物追索问题的公物法思考》和《略谈博物馆藏品的所有权归属》发表于《中国文物报》;焦晋林的《试论博物馆藏品的法律属性》发表于《北京文博文丛》2015年第二期。
课题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包括:
1、为博物馆立法工作中涉及的立法原则、博物馆法律地位等基础问题提供较为可行的学术支撑。
2、为司法实践中涉及博物馆案件的立案、诉讼及执行提供可资参考的思维路径。
3、为博物馆收藏、展览、文创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4、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博物馆的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学理参考。
三、课题组人员
课题负责人:
焦晋林,男,毕业于北京大学考古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曾先后任北京市海淀区博物馆副馆长、北京市古代钱币展览馆业务部负责人,现任职于大钟寺古钟博物馆,副研究馆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课题组成员:
高小龙,男,从事文博工作二十余年,先后任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副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徐悲鸿纪念馆副馆长等职,研究馆员。在《中国博物馆》、《前线》、《北京文博》和《中国文物报》等杂志、报刊发表了《浅论Ⅵ系统在博物馆中的应用》、《纸浆池前抢出的红色经典》、《微媒体博物馆腾飞的翅膀》等论文、文章百余篇。参与了北京市教委资助的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的科研项目,论文《基于DRM的数字文物版权保护机制研究》发表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专著《古都北京——北京城的未来保存过去》及合著《象牙之塔——象牙雕刻艺术把玩与鉴赏》市场销售量较大,得到了读者认可,较广泛地传播、普及了文物知识。
撰写的《古都北京》系列电视专题片(中文版三十集、英文版十集),在北京电视台多次播出,并由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合作编剧的《中国文物备忘录》系列纪录片,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在全国十余家电视台播出;《北京文物精粹大系》十卷系列丛书执行编辑;《博物馆指南》、《博物馆精华》等书编委;作为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撰写和编辑了《文物背后的故事》系列丛书六种;作为副主编和译者之一编辑和翻译了《当代博物馆学前沿译丛》五种。
作为课题组牵头人和主要撰稿人,承担了国家文物局《地下文物保护立法调查研究》、《文物认定立法研究》和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名人故居保护与管理调查研究》等课题,起草了《北京市文博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王培伍,男,北京市古代钱币展览馆馆长,主编有《聚德揽胜话方圆——北京市古代钱币展览馆钱币知识讲座论丛》、《泉海撷珍——中国钱币精品集》等。
李学军,男,毕业于北京大学考古系,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副处长。曾参与《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及《博物馆工作规范》的制定、修改、编制;完成《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博物馆部分》、《北京市博物馆文化体制改革调研报告》、《博物馆文化产业发展调研报告》等编写。已在各级学术刊物发表《试论北京地区博物馆的分类分级管理》、《新形势下北京地区博物馆文化事业发展思路》、《如何认识与发挥我市博物馆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关于博物馆发展规划编制问题的几点思考》等专业论文十余篇。
邱文忠,男,毕业于北京大学考古系,本科,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兼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曾担任《海淀区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报告》执笔人;《北京市海淀区志•文物卷》统稿;《中国•海淀文化遗产》执行主编。
单月英,女,毕业于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考古学博士,中国国家博物馆副研究馆员,曾在《考古学报》、《故宫博物院院刊》、《考古与文物》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张鸿浩,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曾在《法制日报》、《中国法院报》等报刊和多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先后参加和承担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澳门基金会等机构组织的科研课题多项,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王静,女,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学硕士,北京科技协作咨询服务中心科研人员。曾在《西藏民族学院学报》、《中央民族大学学术通讯》、《中央民族大学周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顾莹,女,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工业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北京市古代钱币展览馆副馆长,馆员,已发表论文有《数字化博物馆初探》 、《中小型博物馆发展战略——以北京市古代钱币展览馆为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