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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华侨出洋帖研究

日期:2024年04月17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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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佩玲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一批近现代时期广东侨乡的契约文书,其中有一类的立契理由跟侨乡民众出洋有关,名称有揭帖、一本万利帖、生银帖、训帖等。这些帖里面清楚写明立帖的理由都是“往金山宜银急用”或“往外洋求财之用”,即计划出国谋生的华侨苦于“无处计备”,只能以向宗亲借钱或与家庭成员分遗产的方式获得出国的费用。帖里都提及“立揭帖存炤(照)”或“立帖为据”,但与宋朝以来形成和使用的揭帖除了称谓相同,内容和用途等都不同,为了以示区别,本文将这些与华侨有关的帖统一名为“华侨出洋帖”。

  传统揭帖是如何发展演变为华侨出洋帖的,这是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华侨出洋帖见证了清末民初华工出洋的历史,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尝试用分析比较的方法,结合史料与实物,将华侨出洋帖订立的时间与清末民初华工出洋的历史结合起来分析,研究这些出洋帖的内容、性质、用途,以及在华侨史上的意义等。

  一、华侨出洋帖

  华侨出洋帖从内容上可分为借钱揭帖和分产揭帖两种。其中借钱揭帖指因缺钱而向他人借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的揭帖,所立的揭帖作为日后偿还款项的凭证,里面言明立帖双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详细信息,可细分为“生银帖”“一本万利帖”。“训帖”是华侨出洋帖的另一种形式,从内容来看属于分产揭帖,主要是将家产分配给家庭成员,立帖目的是为家庭成员出洋提供办理护照的费用和船费等。

  (一)借钱揭帖

  华侨以借钱出国为由而订立的揭帖即为借钱揭帖。馆藏清同治元年(1862)华侨邓远藏与房兄(宗族兄弟)邓善同签订的“一本万利帖”,以及民国十九年(1930)雷法兑与同宗族叔叔雷家汉、雷品汉分别订立的“生银帖”,从内容上看均属于借钱揭帖。

  1.一本万利帖

  清同治元年,邓远藏计划出洋到美国金山大埠(旧金山)谋生,但苦于出洋费用不足又“无处计备”,惟有向同宗族的堂兄邓善同借钱,双方签订的揭帖名为“一本万利帖”(图一)。

图一 “一本万利”帖

  据帖中所述,邓远藏从邓善同处借得“本银叁拾肆两正”,利息为两厘,约定两年内还清本银及利息,超过两年期限则每两银连本按叁两计算,本利总共壹百零贰两。帖里提及的本银叁拾肆两,即俗称的银两,而非纸质的银钱、银票。帖里言明还款方式是邓远藏到美国后,用工作所得的工资偿还,并规定工资不可私自寄给国内家人,而是先寄给邓善同扣除,直至还清借款,揭帖才失效。

  揭帖里提及的“金山大埠”指的是美国加州的旧金山。早期出洋的华侨华人习惯上将美国加州旧金山称为“金山大埠”,又译作“三藩市”或“圣弗朗西斯科”。1848年加州发现金矿以后,很多人怀着发财梦来到当地淘金,令旧金山的人口剧增,城市也得到发展壮大,成为当时美国密西西比河以西最大的城市。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才有华人到达金山大埠谋生,之后华人的人数逐年增加,在同治四年(1865)当地华人的人数过万。早期到达金山大埠的华人大部分是契约华工,通过签订合同或者以被拐卖、欺骗的方式来到旧金山的矿区当矿工,一部分是自愿出洋、自备船费到美国淘金的华工,他们都在当地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

  2.生银帖

  “生银帖”也是借钱揭帖的一种。民国十九年,雷法兑为出洋谋生,将先父遗留给他的田产分别典押给同村的叔叔雷家品、雷家汉以换得出洋款,双方签订“生银帖”(图二、图三)。

  这两份揭帖里写明出洋目的是“往外洋求财”,雷法兑为了筹集出国的费用而将祖父遗留的田产分别典押给同村同宗族的叔叔雷家品、雷家汉,典押所得的钱即“生银”——贰佰元,规定每两每月利息为七厘。

  揭帖里面提及的生银,本义为金属矿物质,也指从含银矿物质中冶炼提取出的银,相对于黄金,它还有“白金”之称。银的延展性能特别好,多用于铸制钱币、制作首饰和其他装饰品。《清稗类钞》对银的属性、特点及作用等进行了多方面描述。

  银为金属化学原质之一,色白,光泽甚美,古谓之白金。富于展延性,能传热及电。性软,故制货币、时表及装饰品时,常和铜少许,使略坚。多存于矿石中,与铜、铅、硫、砒、锑等化合。间有天生单体,为藓状、块状者,谓之自然银,吾国产之。市上所用之生银,以两计者,即自然银之成块者也。

  生银除用于制作钱币、首饰等,还常用于宗教活动。道教认为只有用从矿石冶炼提取出来的生银,才可以炼制出具有得道飞升为仙的功能的丹药。

  唐武宗皇帝好神仙异术,海内道流方士多至辇下。赵归真探赜玄机,以制铅汞,见之者无不竦敬。请于禁中筑望仙台,高百尺,以为骖鸾驭鹤可刻期而往。常云飞炼须得生银,诏使于乐平山采取。既而大役工徒,所出者皆衔石矿,非烹冶乃无从而得。

  除本义之外,“生银”的引申义为产生、滋生银两,即用生银按照一定的样式铸成的银锭、碎银,具有信用货币的特征。雷法兑与两位叔叔分别订立的“生银帖”里,均有“生得本银贰佰元”“另生伍拾员”的描述,可见帖里提及的“生银”用的是引申义,指的是雷法兑将自己的田产当给叔叔,由田产典押产生的银两即为换得的本银。从这层意义上可以理解“生银帖”的由来,即通过典押房产或田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产生本银,双方订立的揭帖也由此称为“生银帖”。

  “一本万利帖”与“生银帖”虽然从内容上均归为华侨借钱出洋帖,但两者获得钱款的方式不同。“生银帖”以典押房产、田产等方式换得银钱,而“一本万利帖”则以赊账的形式预支款项,不涉及实物典押、交换,与清末时期“赊单华工”的形式相似。

图二 雷法兑与雷家品签订的生银帖

图三 雷法兑与雷家汉签订的生银帖

  赊单华工与合同华工,两者性质不同。合同华工是签订了雇用债务合同或务工合同的中国劳动力,合同上写明了时效性,有一定的工作期限(年限、每天工作小时数),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关工作。契约华工签订的合同具有强制性,其行为要受到合同的制约,如违反要被追究责任或承担一定的后果。“债务合同与务工劳务合同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或者是否可以相互转嫁,可以说是赊单制与合同制的最根本区别。”

  赊单华工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借贷性质,华工由于无钱支付出洋所需的费用,于是商定好由雇佣方、商会或组织等先垫付,用日后工作所得的工资偿还赊欠的钱款。同治元年“一本万利”揭帖具有借贷性质,虽然与赊单华工签订的合同相似,但是订立的不是合同,而是揭帖。

  (二)分产揭帖

  民国二十三年(1934)黄氏按照已故丈夫司徒于堃的遗嘱,与儿子们订立了训帖,将家产分配给四个儿子,目的是为他们提供前往美国谋生所需要的路费、护照费用等(图四)。此帖与借钱揭帖不同,不是借钱出洋,而是通过分遗产的方式获得出洋的费用;订立揭帖的双方也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而是母子关系。

图四 训帖

  此帖在折面自题为“训帖”。“训”是具有教导或训诫的话,训帖的内容多为将先人或死者留下的有教育意义的话语抄写在帖上。但黄氏给儿子们订立的训帖与传统上的训帖不同,实质上为分家析产契约。其丈夫司徒于堃的遗训是希望四个儿子团结互助、以和为贵,不要为了遗产而起争执和纠纷,于是黄氏按照遗嘱为儿子们订立了训帖,规定四个儿子不要计较出洋先后、支取多少,并制定了支取和使用遗产的规则,还详细记录了家庭成员支取遗产的缘由和数额等信息。

  二、华侨出洋帖的特点

  帖是一种古代的文书形式。华侨出洋帖与揭帖、民间票帖,三者使用的都是帖的形式。华侨出洋帖沿用了揭帖之名,两者之间存在发展和演变的关系;华侨出洋帖与金钱分配、借贷、典押财物有关,在这一点上接近于民间票帖;虽然地契是契约文书,但在土地、田产的典押、买卖方面,与华侨出洋帖也有相同的地方。这四者之间有相同点,但更多的是不同。通过比较分析,可以更了解华侨出洋帖的内容、性质和用途。

  1.华侨出洋帖与传统揭帖

  揭帖,《通雅》释为:“宋元丰中,诏中书例写一本,纳执政,分令诸房揭帖。谓揭而贴之。古贴、帖通用。《世说》以如意帖之是也。今人因有揭帖之名。”揭有高举、揭起的意思,可引申为公开、公示之意。揭帖可以理解为一种张贴公布的文书。宋代出现揭帖,刚开始只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上行公文使用,用于张贴财政报告,多在朝廷传播和使用。明朝时期,揭帖的形式开始多样化,“既有公文揭帖,也有私人揭帖,其内容不仅有朝政要事,也有民间琐事”

  明清时期,揭帖在民间传播后,其使用主体、内容及用途逐渐发生变化。使用主体不限于官方,内容不限于官方报告,民间也开始使用揭帖的形式张贴宗族或家庭启事、文告等。

  清末民初的华侨出洋帖从传统揭帖发展、演变而来,两者同中有异,相同的是“揭帖”的称谓,在内容、用途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传统揭帖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使用,内容多为启事、文告,与借贷或典押田产等无关;而华侨出洋帖则均与钱财有关。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的借钱揭帖也并非全为华侨出洋帖,也有普通的借钱揭帖,如《广东台山李汝深、李汝彰与李楷明签订的揭帖》,抄录如下

  立揭帖人李汝彰、(李汝)深,今因宜银葺屋,无处计备,是以母子酌议,愿将父亲遗落家产推出,按当在房亲李楷明处,揭得本银叁佰陆拾大元正,订明自揭银日起限四年内要将本银一足如数清还,为四年对明确系算法清还,每两每月奉回利息陆厘计算,再限六年要将本利清还,若仍无清还,任由李楷明将家产变更取足,欲后有凭,立揭帖一纸为据。

  母 谭氏指摹

  中华民国拾七年九月初五日

  立揭帖人 李汝彰、(李汝)深

  借钱揭帖的开头都会写明立帖的主要原因是缺钱,帖内言明借出的钱款数额、偿还日期及方式等。此帖是李汝彰和李汝深两兄弟在母亲谭氏的见证下,以修屋子缺银两又“无处计备”为由,将父亲去世后遗留的家产按当给同宗族亲属李楷明,换得“本银叁佰陆拾大元正”,约定四年还清本银,利息是每月六厘,六年内还清利息,超过期限则没收其典押的家产。此揭帖作为借款凭证,为日后双方厘清款项提供重要依据。此外,馆藏民国五年(1916)《广东台山和乐村黄增湛等因讼将祖产田地换本银叁佰元所立揭帖》《广东台山李汝深因借钱结婚所立揭帖》,同样也是借钱揭帖,都以缺钱为由将祖产典押给他人。

  借钱揭帖的主要内容都是借钱,无论是缺钱修房子还是缺诉讼费、缺结婚费用或缺出国费用等理由。华侨因缺出国费用而订立的借钱揭帖与传统揭帖存在很多不同。

  首先,揭帖的使用主体不同。传统揭帖为官方使用,即使明清之后传播到民间,但普通老百姓也很少使用;而使用华侨出洋帖的主体为计划出国谋生的早期的出洋华侨。

  其次,立帖的目的、性质和用途不同。传统揭帖是为揭示张贴相关公告或启事,具有公开性,会造成一定的舆论效果。华侨出洋帖具有私密性,主要为筹备出洋的费用而订立,内容与田产、财物相关,只是详述家庭财务状况,以及言明借钱出洋的原因和数额。

  再次,形式大相径庭。传统揭帖使用的是白纸折,高和宽有固定格式,“每幅为高24cm,宽12cm,篇幅长度依题本字数多少来断幅”,折面有“揭”或“揭帖”字样。而华侨出洋帖则多用红色纸,均为手抄,无固定格式,尺寸根据内容而定。

  2.华侨出洋帖与民间票帖

  华侨出洋帖与民间票帖都与金钱分配、借贷、典押财物有关。民间票帖滥觞于清乾隆年间,是一种由钱庄、银号、当铺或地方商会等非官方机构或私人发行的信用纸币。票帖作为一种符号货币流通,多冠以“票”“帖”“券”等名称,“有凭帖、兑帖、上帖名目。凭帖系本铺所出之票,兑帖系此铺兑与彼铺,上帖有当铺上给钱铺者,有钱铺上给钱铺者。此三项均系票到付钱,与现钱无异。”

  “明清时期实行银钱平行的货币政策及银色钱质的淆杂局面,较大程度上直接推动了钱币兑换业的发展。”民间票帖是钱币兑换业务及典当业发展的产物,也伴随着这两项业务的繁荣和衰落而潮起潮落,直至退出流通市场。

  华侨出洋揭帖与民间票帖的共同点是具有信用特征,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为流通的信用货币。首先,出洋揭帖是一种信用凭证,其性质类似借钱字据,不是货币,更不能流通;而票帖属于信用货币的范围,其性质如支票、汇票或本票,可以发行、流通和兑换。

  其次,票帖有相对固定的印刷版式、行文格式及装饰图案,需要填写钱款数额、铺号及编号等信息;而出洋揭帖没有固定版式,没有任何装饰图案,只是简单地将内容写在纸上,言明借出的钱款数额及约定偿还的日期、利息等。

  再次,票帖一般有商铺、当铺、商会或个人加盖的图章,具备一定的法律保障;而出洋揭帖为私人签订,没有铺号的图章,只有立帖双方的签字或画押,立帖即为凭证,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因双方私下签订缺乏法律保障。

  3.华侨出洋帖与地契、契帖

  在通过典当土地获取银两方面,华侨出洋帖与地契相似。而地契又可以分为绝卖地契和活卖契,其中土地活卖契是最典型最通用的形式,属于典当契。首先,华侨出洋帖与土地活卖契都是将土地当做典当的担保品,“在典当期限内,典当人让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以代应付地价的利息”。其次,两者在用语、措辞方面也相似,典当田契通常使用“因使用不足”“无处计办”或“因需银紧用”等理由立契,华侨出洋帖也往往使用“无处计备”等措辞立帖。此外,活卖契与借钱出洋帖都是作为一种凭证,保障日后可以赎回。

  虽然两者有很多相同点,但其实性质是不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土地的交易、买卖。华侨借钱出洋帖只是通过土地的典当、按押获取出国费用,不存在买卖关系,地契则关于土地的买卖和交易。首先,华侨出洋帖行文没有固定的格式,也没有官方机构或私人的盖章,有的只是立帖双方及见帖人的签字或画押;地契有固定的行文格式或印刷版式,还可细分为红契和白契,需要加盖骑缝章、私人章等。

  其次,华侨出洋揭帖不用缴纳契税;而地契需要缴纳契税。

  再次,华侨出洋揭帖言明土地为按当、典押,不涉及买卖;而地契则标明土地买卖的价钱,绝卖契在契约内注明“绝卖”“永不赎回”等字样,活卖契也写明“活卖”,为卖主保留赎回的权利。

  还有一种介于地契与揭帖之间的特殊文体——契帖,从名字上看是地契与揭帖两种文体的结合,实物有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民国二十八年(1939)《广东台山李圣金和李楷明签订的岗田契帖》,其内容抄录如下

  立永卖断岗田契帖人李圣金,今因宜银急用,无处计备,事宜夫妻酌议,愿将祖父名下岗田一坵土名,坐落璜琪坑佛凹颈处,出卖与人取回,时价通用毛券叁拾大元正,自问到房亲人等各无银买,私凭中人李□初引至李楷明承买,计开四至明白,明卖明买,不是婪卖别人之业,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理妥,不干承买人之事,自交易之后不得生端反悔,赁由买主永远管业,一卖千秋,恐口无凭,立永卖断岗田契帖交与李楷明收执为据。此契帖是实。田面松树为买主保管。

  作中人 李□初、新源

  民国廿八年三月初□日

  立契帖人 李圣金 谭氏

  仝日领到契帖内毛券叁拾大元正交与李圣金亲手接为应用

  该帖虽然名称上综合了地契和揭帖,但从内容及用语、措辞上看实质为地契:其一,内容关于土地的买卖,而非典押土地;其二,使用“出卖”“一卖千秋”“永卖”等词语,表明是绝卖地契。这些特点都将契帖与借钱揭帖区别开来。

  综上所述,华侨出洋帖实质上是一种沿用了传统揭帖称谓的特殊揭帖,从传统揭帖发展而来,其内容、性质和用途综合了民间票帖、地契、契帖等的特点。其主要记录清末民初早期华侨为了出国谋生而将土地、房产等进行典押或分配的内容,具有民间票帖的金钱借贷性质及地契、契帖关于土地典押、赎回等方面的内涵。

  三、清末民初的币制改革——废“两”改“元”

  清同治元年“一本万利帖”里,借出的本银以“两”为单位;民国十九年“生银帖”中借出的钱均为“贰佰元”,而非贰佰两,可见帖里提及的生银、本银不是银两,而是银元;民国二十三年黄氏与儿子们订立的训帖中,分配的遗产也以“元”为单位。这些华侨出洋帖使用不同的货币记账,计算单位不统一,也反映出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的货币改革和变化。

  明清时期财政发生变革,“将银两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的统一统计单位,换句话说,变革的主要标志,不是‘白银货币化’,而是‘统计银两化’”。清末,全国各省市流通的货币多样,民间置买房产、田地货物交易等已经很少使用银两,市面上流通的多为银钱、钱票。“各省市面现有用银元者,有专用银块者,有仅用铜钱者,有杂用私钱者,有并官私钱皆无而专用纸票者,有以货易货者”。流通的银钱即“洋钱”,“江、浙、闽、广等省行用洋钱,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则用钱票。”清末民初社会上银、钱并行,主要有生银、大个儿钱、银票、钱票。这四种货币不存在主辅币的关系,银票和钱票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作为一种符号货币发行和流通,生银在流通中占主导地位,并作为国库收支的统计标准。

  京师钱市之沿革

  光绪庚子以前,京师钱市通行之物凡四种。一、生银。银锭、碎银。二、大个儿钱。虽有当十字样,实不过抵制钱二文。三、银票。四、钱票。盖当时银钱虽通行于津、沪间,而京师则以国库出入俱用银两计算,虽有外人旅居,绝少商人,故于金钱上之势力,甚为薄弱。

  中国自古以来是用银之国,海关也用白银计算。鸦片战争后,各种战争赔款导致白银大量外流,造成“银荒”,加上鸦片贸易促使洋元大量进入中国流通市场,进而导致货币流通领域发生混乱。清末时期朝廷各机构对币制改革进行过争论:一种是行用金本位币制还是银本位币制,一种是实行银两制还是银元制。内阁中书王在宣认为现在不宜行用金本位币制,“中国货币,虽云无一定之本位,然丁粮税课、廉俸工饷,一切收入、支出之款,莫不以银两核计。是虽无银本位之名,而俨然有银本位之实”。但督察院都御史陆宝忠仍提倡用金本位,认为“吾国今日势不能不用金本位”。1907年度支部颁布《新币分量成色章程》,确定“元”为本币单位。辛亥革命爆发后,伴随清政府的灭亡,币制改革争论才告一段落。民国肇始,继续推进币制改革,于1928年废“两”改“元”,标志着“旧的银两制度结束,新的银币本位制得以确立”。前面提及的民国十九年雷法兑签订的两份借钱出洋揭帖,借本银贰佰元用“元”而非“两”,即此次币制改革废“两”改“元”的见证。

  四、清末民初华工出洋原因、条件、背景

  中国人向海外移民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大规模的移民潮出现在鸦片战争后的晚清时期。“中国人移民国外,既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世界移民史及其侨居地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中期以后,尤其是“隆庆开海”后,海禁政策的取消为华侨出国提供了条件。明代后期,英国、法国殖民者来到东南亚,并成立了东印度公司,也为中国外贸带来了契机,中国商品不只要满足东南亚当地的需要,还可以通过东南亚作为中转地销往欧洲和美洲大陆。这对华商充满了吸引力,随着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形成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人出国潮。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不断开放沿海港口,加上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导致自然经济解体,为了生存,大量劳动力流向海外,引发了更大规模、持续上百年的出国潮。中国劳务输出经历了从非法到合法的一个漫长过程。大清入关之后,为了恢复中原的农业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实行“安民”和“宽民”的政策,如康熙时期的“永不加赋”、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等赋税改革政策,为之后的人口增长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外政策方面,清朝前期延续明朝的海禁政策,不但禁止民众出洋,还禁止外国人私买或拐卖中国人。清政府将私自出洋的华人视为天朝弃民,甚至制定苛刻的法令惩处。然而乾隆朝之后,海禁政策出现松动。由于人口剧增,人口与土地的矛盾突出。据统计,“乾隆和道光两朝不仅自然灾害发生的总数比较多,年均次数也比较多”,赈灾难度比其他朝代更大。自然灾害后随之而来的是饥荒,随着赈灾难度的加大,赈灾的时效性就比较弱,饥荒直接导致农民起义。人口压力,加上自然灾害、农民起义等因素,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民生问题。为了缓解社会压力,清廷逐步放松“海禁”,准许部分沿海地区的民众出国谋生。这些人中有一部分是在海外从事贸易的商民,其余大部分是沿海省份的破产农民、手工业者、渔民和船夫。他们随着商人到海外,留在当地谋生,从事种植农作物、城市建筑、手工业等体力劳动工作。

  新航路开辟后,东南亚、南美洲等地区进入了西方殖民统治的时代。西方列强用各种手段掠夺殖民地的资源,赚取利润。在开发殖民地的过程中,他们亟须大量的劳力,除了奴役当地的民众,仍有巨大的劳动力缺口,而中国的劳动力很廉价,于是打起了中国劳工的主意。在鸦片战争之前,英国就以不公开的方式在华南沿海地区招募中国劳工到东南亚当苦力。为了牟取超额利润,列强加大了对中国劳工的私募力度,招募方式是非法的,从欺骗到绑架,迫使中国劳工到东南亚、南美洲等地区的种植园、矿区进行开发和生产工作。被欺骗或绑架出国的华工也被叫做“猪仔”,这项非法劳动力贩卖也被称为“猪仔贸易”。通过猪仔贸易贩卖到海外殖民地的华工数量很多,造成了大量的劳动力流失。鸦片战争之后,国门被西方列强武力打开,中国与外国事务往来日益频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工业的发展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加大,于是相继在华进行公开招聘劳工的招募活动。以闽粤为主的东南沿海城市,出现了大批出洋谋生的契约华工,形成了大规模的“下南洋”移民潮。

  据清政府统计,此时期的出洋人数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华商出洋贸易,不下百数十万人,南洋各埠,略分闽、粤两帮,若欧美各洲尤以粤商为多”。1860年清总理衙门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其中有关条款承认苦力贸易的合法化,标志着清政府对出洋华工态度出现积极转变。1862年颁行的《续订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更是在保护出洋华工及华工权益上迈出了一大步,这也是国内第一个保护华工的法令。这些款项规定:正式废除移民出洋的禁令;严禁非法拐卖人口;华工出洋打工年限为五年;华工出国要与雇主订立契约,契约期满回国的船资由雇主支付,等等。1865年清总理衙门与英国、法国签订了《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共22条,“既允许外国招募华工出国作工,同时规定三年期满归国。这是晚清政府制订的第一个保护华工的章程”

  虽然清廷陆续出台了相关法令条约保障出洋华工的权益,但是在国外从事苦力劳动的华工依然备受雇主的歧视和残酷凌虐,工作环境、饮食条件等都极端恶劣,过着炼狱般的生活,很多华工都被虐待致死。清廷知悉华工的凄惨境况后,也尝试努力改变这种境况,比如与外国谈判,签订相关条约保障契约华工的权益。1877年,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共十六条,明令废止契约华工制,规定禁止用强制或诱骗的方法拐卖华工。“十六条实乃史无前例的外交胜利,标志着大清的海外华工政策呈现了新转机。”从最初的禁止出洋,到出台法令条约进行保护,清政府的态度可谓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清朝政府开始正视中国劳工输出的问题,通过官方层面关注这一群体和现象,改变对这一群体的政策和定位,从禁止出洋转变为默认或支持出洋,并欲拉拢、管控这一群体,自此劳务出口从非法私募逐步走向合法化。随着出洋合法化,出国人数也大幅增加。此外,晚清政府还为出洋经商的华商、旅居在外国的华侨,以及出国谋生的华工,专门制定了《保护华侨》法令。

  民国时期,虽然政局多变动,但是华侨政策比以往更为开放,政府颁布保护华侨以及严禁贩卖“猪仔”的相关法律条文,允许国民自由出入境或出洋谋生。开放的华侨政策促成此时期出现了华侨出国高峰,出国谋生的华工人数大量增加。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华侨出洋帖,反映和见证的就是清末民国时期华侨出国谋生的历史,为研究特定时期的土地价格、侨乡土地流转情况,以及研究揭帖、契据类文体的发展和演变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①梁启超:《新大陆游记节录·附录一记华工禁约(三)·旅美华人人数统计》:“访诸华人故老之口碑,则当南北战争之时(一八六〇),华人始有至者。及同治四年,而旧金山大埠华人,忽多至及万。盖同治二三年,洪秀全溃于金陵,其余党以海外为逋逃薮云。故三合会之盛于美国,其原因亦颇在是。”(中华书局2015年1月,第165页。)

  ②[清]徐珂:《清稗类钞·矿物类·银》,中华书局,2010年,第5955页。

  ③[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道术四·唐武宗朝术士》,中华书局,1961年,第466页。

  ④曹雨:《19世纪中叶赴美合同制华工与赊单制华工的比较》,《东南亚研究》2015年第3期。

  ⑤[明]方以智:《通雅·器用》,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年,第372页。

  ⑥展龙:《揭帖:明代舆论的政治互通与官民互动》,《史学集刊》2018年第3期。

  ⑦原文无标点,文中标点为作者自行添加。

  ⑧按当即典押、典当的意思。

  ⑨赵彦昌:《明清揭帖考》,《山西档案》2007年第2期。

  ⑩王雪农:《中国陕西民间票帖》,《中国钱币》1991年第1期。

  ⑪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第128页。

  ⑫李龙潜:《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中的几个问题(代序)》,罗志欢、李龙潜主编:《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汇编》,齐鲁书社,2014年,第4页。

  ⑬原文无标点,文中标点为作者自行添加。

  ⑭陈锋:《明清时代的“统计银两化”与“银钱兼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6期。

  ⑮叶志如:《清末内阁部院官员会议行用金本位说帖稿》,《历史档案》1984年第4期。

  ⑰[清]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京师钱市之沿革》,中华书局,2010年,第2292页。

  ⑱⑲叶志如:《清末内阁部院官员会议行用金本位说帖稿》,《历史档案》1984年第4期。

  ⑳王成瑶:《中国近代银制货币发行及兴衰演变分析》,《西部金融》2018年第12期。

  ㉑赵红英、张春旺主编:《华侨史概要》,中国华侨出版社,2015年,第18页。

  ㉒郝媛媛:《清代前中期人口激增引发的社会问题论略》,《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年第8期。

  ㉓黄冠佳、温思美:《自然灾害、人口压力与清代农民起义》,《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㉔《保护华侨·商部奏出洋华商回至内地请饬各省一律妥定章程切实保护折并片》,《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四卷,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69页。

  ㉕杜裕根、蒋顺兴:《论近代华侨国籍与中国国籍法》,《江海学刊》1996年第4期。

  ㉖杨智友:《晚清海关》,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11页。

  (作者单位: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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