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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藏《草书要领》帖石考

日期:2023年05月2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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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卫东

  1989年,北京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了《草书要领》一书,共277页。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馆藏有《草书要领》原石29方。出版书名页上标“[晋]王羲之家藏原本”“[唐]欧阳询等临”,出版说明“《草书要领》一帖,前人奉为‘草书正法’,因刻石久佚,拓片残损,清人李云麟恐正法失传,遂于光绪丁亥年(1887)募资整理、刻石,次年竣工。流传至今,恰值百年,已刻石无存,拓片罕觅。”李云麟“募资重刊《草书要领》启”“余家有世传《草书要领》集帖一部,为唐天宝中(742—756年)诸名家奉敕集二王草书所成”。“同治戊辰(七年,1868)身遭西陲兵变之难,《智》《信》二集竟入劫灰。嗣后广为搜罗者二十年,仅于海阳朱氏得见《信》,以外则无之。大约因石刻旧存江左,经粤匪之乱,更无遗者。今坊肆所存《草书》诸石刻,或笔法无误而断简残编,不堪取则;或师心自用,肆意简略;或参杂行楷,不求立法。本原显违正轨,而人莫能知者。”“云麟以为,《要领》全集家藏及坊肆中均已无存,恐此诀一失,草书正法从此断矣。兹拟于养疴田里之暇,取现有之《仁》《义》《礼》《信》四集翻刻,以广其传。所欠《智》集一帙,则以家藏临本参互考证,补而成之。”可见原本脉络清晰,后经战乱变得混乱的“帖本”已经“刻石无存”,以至于坊肆中“帖”的烂本流行,莫衷一是。李氏尽到了“统一”的义务,只可惜其原石已“刻石无存”了。那么石刻馆藏的刻石又是什么?难道是发现原石了?也难怪,王羲之的家藏本,欧阳询等临,何时摹勒上石未知,但知在李云麟之前就一定有刻帖行世,这个帖石在哪里?李氏重刻帖是否仍在世间?是否就是石刻馆藏的29方刻石?我想通过北京古籍出版社影印帖本,与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藏《草书要领》帖石,作如下的对比互校,或许对两者的分合关系能得到一些启发。

  一、版、板顺序错落者

  说明:“版”,用作北京古籍出版社正式出版物《草书要领》的简称,“板”用作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馆藏《草书要领》帖石的简称,以下仿此,不再说明。

  按,正式出版格式16开本,版共占页面277页,但其中含有74页空白页一张,134页空白页一张,277页空白页一张,三张整页空白页,实为274页不足行,因其中尚有几处空行一至二行不等的。

  而板虽有“六十”个编号,并无六十个整面,它是分刻在29块石板上的,双面刻字。如编号“一”“二”即没有,编号“三”在二石(此“石”指一个石面,并非指一件整石,下仿此,不再说明)。出现二次,没有编号“十五”的整石,没有“二十七”整 石 ,没 有“三 十 六”整 石, 没 有“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整石,但均有相关的内容。“板”上真正没有的内容与实物的部分就是在“版”之1—11页,约占石两面零一行的篇幅。

图一

图二

  编号“三”(有两个“三”)的第二石上有两个“二十七”和一个“十五”,此“三”石后半(即“二十 七 ”)后 二 行 为“笋”“簡”“籜”“筵”“鵾”“鷦”“鷟”“鷺”之篆、楷、草对比小字,此行应为版之72页之首(图一、图二),实为“類聚補·仁集”内容,出现在第二个“類聚補·仁集”之前、第一个之末。板按编号“十四”与“十六”之间缺“十五”整石,“三十七”石上亦刻有“十五”。板“三十五”与“三十七”之间没有单独“三十六”一石,但却有两个编号“三十七”刻石,在第一个“三十七”石之中有刻“三十五”编号,实为版175页及176页内容。板“三十八”与“三十九”之间一石,前右下刻小字“三十八複頁”、“五十七”;首小字“奇怪補”,中部“補遗補”,末“醮”之楷、草。此板的内容版上没有。板“五十六”后此石前右下边刻“五十七複頁”,倒6行前右下方刻“五十八複頁”。此板,于版皆无有。此后一石前部右下边刻“五十七、五十九”(“七”字有改刀),首“長白松椿 助银叁拾两”,末“托克托莫忒常裕 助银叁拾两”,此板上内容,版亦无有,石亦不够长度。右下标号“五十七”之“七”系改镌“二”“七”重合。

  板缺“十五”。版72页首行“笋”末“鷺”之篆、楷、草板此石无,却在右下角刻“三”之第二石中部标“十五”“二十七”后中间标小号字“二十七”之前,占一行。版大字“類聚補”(小字“仁集”)及后内容(含夢、殉、焦三行之共20字)板此处亦无,在板第一块标“三十七”石上倒三行,而版占72页末行,73页两行并空一行,74页是空页。

  板缺“二十七”,此部分即版130—135页内容,刻于“33”“三十七”石前部(占5行)及前“2”石上(占5行)。

  板“五十四”,占版260、261、262、263四页,比常规少约三行字,石亦短尺。

  此石位“五十六”石之后、后,前部右下边刻“五十七、五十九”(“七”字有改刀),首“長白松椿 助银叁拾两”,末“托克托莫忒常裕 助银叁拾两”,此板版亦无有。石亦不够长度。

  此石位于上石之后,边刻“五十八、六十”首“长白奭良 助银叁拾两”,末“貴筑黄彭年 助银叁拾两”。版275倒二行“梅山”行及之前274、273全同。“梅山”后275之末行一人(寳坻 王汝彤),276之六人板皆无,但新添刻25人,版亦无。此石亦不够长度。

  二、版有板无者

  版1至11页为“募資重刊草書要領啓” 及“募啓書後”二文,板则既无此文,又无编号为“一”“二”之二石。

  版67页首行大字“類聚補”接小字“仁集”,而板之相应位置即“十四”石之首则无此5字。

  版末附捐款人名“梅山”后即275页之末行一人(寳坻 王汝彤),及276页之六人板之相应位置皆无。

  板“五十四”,版261页左上边刻倒写“五十”,而板之相应位置即前部右下边刻有“五十七、五十九”与“五十八、六十”之二石则无。

  三、板有版无者

  版24页“川”字行“零”字下到底,空半格位置,而板“五”之“川”行“零”下多一“揆”字的楷、草小号字(图三、图四)。

图三

图四

  版27页末即“歹”字行,该行末空一字,板“六”补一“籃”字之楷、草,版28页“舂”字行末“矿”下空处板补一“鰕”字之楷、草小字,版则无。

  版41页首行、板“八”倒第四行“監”字行末“盟”字下空处,板补一“特”之楷、草,版则无。

  版48页“犒”行末“犀”字下空处,板“十”为补“犁”“犖”二字之篆、楷、草对比字。

  板“十六”前大字“草書要領”下双行小字第5行“将军王羲之家藏原”近右侧有刻后被磨10字,依稀可辨“字”“六”“善”“書”“一”“一”“三”“一”“三”“字”,多占一行,版75页相应位置未体现,仅为一空行。

  板“十八”于“欽”“銅”字下补“鎖”“鉛”二字之篆、楷、草对比,版88页则无。版89页“雀”字行末字之“雕”字下空处,板补“集”之篆、楷、草对比小字。

  版90页首行即“黨”字行末之空处“掌”字下,板“十九”相应处补“璞”之篆、楷、草对比字,版91页末行即“束”字行 “栆”字下、末“繼”字上原空二字,板贴“繼”上补“統”之篆、楷、草对比。

  板“二十”,版98页首、末两行之两末空处,即“矯”字行、“槖(减‘石’‘木’)”字行,板分别于“侯”“翦”字下,补“闠”“閤”二字,版无。版99页末行即“攻”字行末“變”字下空处,板补“瘥”“敬”二字之草、楷,版则无。

  板“二十一”,版101页末行“丈”字下空处,板补“輕”之草、楷。

  板“二十二”,108页之二行即“方”字行之末字“施”字下空处,板补“綿”“絮”二字,版则无。

  板“二十八”,板前部落款“晋右将军王羲之家藏原本”近右平“王羲之”三字稍短刻“蔡卞臨”三字,版135页相应位置则无。

  板“三十八”后、“三十九”前之板,前右下刻小字“三十八複頁”“五十七”;首小字“奇怪補”,中部“補遗補”,末“醮”之楷、草。此板的内容版上没有。

  板“四十”,于首行“歸”“懷”“濕”三字之后两字间刻“四十”二字,版则无。

  板“四十四”,首大字“異同”,版210页此处无此二字。版213页二行即“泰”字行第三、四字大字草书旁楷书小字注“歇”“歌”,而板之相应位置则注“歇”“歌”“蠲(蜀、頁,左右结构)”,板多一字“蠲(蜀、頁,左右结构)”。

  板“五十二”,版250页所有12个草字旁仅有二“龜”字旁注以篆书字,其他11草字均仅注以楷书字,但“龜”字篆书下并未加楷书小字。板“五十二”则在11草字旁注的楷书字之上添补以篆书小字,实际上是7个篆书小字,不算“龜”字,即“蓬”“舂”“差”“司”“雖”“夔”“頤”字。但起始“公”草书字旁、其后“峰”字旁、次行末倒二 “伊”字旁,版、板亦均未加篆书小字。251页情况同250页,只是版的中路次字“於”与末行末字“佳”之上均未补篆书字。版252页首行“哉”“才”,二行“丹”,三行“全”“匏”,板未注篆书小字,其他补注,版均未注。版253亦略同,只是首行“多”“和”“裔”“强”,二行“嘉”“卿”,三行“條”“畱”,板未注篆书小字。254页略同,只是首行“侯”、二行“劉”、三行“祀”板未注篆书字。“五十二”板,末行即“項”字行第三字“徙”之草书大字旁补注篆书小字用“”,似乎应该用“”为确。版254页未注。

  “五十三”,本板的情况与五十二板略同,也是版草书大字旁仅注楷书小字,板则在该楷书小字上加注篆书小字,且多有遗漏。

  此石位于“五十六”后,前右下边刻“五十七複頁”,倒6行前右下方刻“五十八複頁”。首“緃”之楷、草,末“及”之楷、草。此板,于版皆无有。

  四、版对板错者

  板“十”,版51页首行大字“類聚補”下双行小字二行末“凡一百八十”,板“十”石于“十”字后误增一“字”字,且下冒一格,则与其后提行“字”重复,明显错误,版不衍。(图五、图六)

  版106页首行即“彳”行之倒数第二字“徽”篆、楷小字及草书大字均系“徽”字,而板“二十二”相应位置之草书大字相同,但篆、楷小字则为“徵”字,误,且两处之篆书小字均有明显之改刻痕迹。

  版149页二行首“昜”之楷、篆,板“三十”石之相应位置误作“殤(减“歹”旁)”字。

  版203页末行即“歳”字行第二字“岐”之篆书小字左旁为“止”,清楚,而板“四十二”石之相应位置篆字左旁为“山”字,不确。

  版210页首行即“頓”字行第二字“患”大字草书之楷书小字注一“患”字,而板“四十三”石此处则注二“患”字,为明显之误增字。

  板“五十”倒二行即“亡”字行第三字草书大字“丹”旁注楷书小字“丹(左上加一“丿”)”,应误,版244页之相应位置则注“丹”字,未误。

图五

图六

  五、板对版错者

  板“五十二”,起首右下小字楷书第二行末字“彚”,版250页作“廿”字头,显误(图七、图八)。版253页首行即“漕”字行第五字“裔”之草书大字旁注楷书小字为“商”,错;板相应之字作“裔”,正确。

  版262页首行即“却”字行第五字草书大字“陌”旁之篆书小字明显左旁“阜”刻瞎了,板“五十四”之相应位置则清晰无误。

图七

图八

  六、版、板错对不定者

  板“四十二”,版204页草书“氤”之篆、楷小字分别为“壷”与“氤”,及前一“氲”字,注也不同(图九、图一〇)。

  板“四十三”,版208页首行即“尺”行次字标注楷书小字“民”,而板之相应处则标注“武”“民”二小字楷书,必有一误,或有用意。

  板“五十六”,版272页中路即“綱”行之第三字草书大字“繫”之旁注篆、楷小字,与板相应字明显不同,均体现在下半部结构上,如“糸”字底。

图九

图一〇

  七、版粗板精者

  版72页、73页,字之刻法粗劣,板在第一个“三十七”石后部,较之前刻稍精,但并不美观(图一一、图一二)。

图一一

图一二

  八、板粗版精者

  板“五十二”前部之草书旁注篆、楷小字极不规整,无可为法。版相应250页、251页可对照(图一三、图一四)。

图一三

图一四

  九、版、板皆误者

  板“七”、版33页首“兒”字行末均中楷注“儿部补八字”,但实应为“补七字”之误,即“兒”“兕”“光”“充”“兔”“兆”“免”(图一五、图一六)。

  板“四十七”,版228页之二行即“皆”字行与相应板之倒五行倒二字大字草书旁均空注,按理应注“璃”字,均缺注。

  板“五十三”,版257页首行即“狗”字行第五草书大字,版、板均未加注,实应为“成”字,此漏写。

  板“五十四”,版263页倒二行即“祲”字行之第三字草书大字“咎”字旁版、板均缺注小字篆书。

  板“五十六”,版271页末行即“覘”字行第三字草书大字“覓”之篆书小字,版、板均写作接近“視”之篆书了,应该为

图一五

图一六

  十、板改版误者

  板“四十九”,版236页大字“變化”下双行小字“智因以長此類是也”之“類”板作“類(“犬”改“女”字)”字,而且明显有“類”字左旁底“犬”字再加一“丿”为“女”字的嫌疑(图一七、图一八)。

  板“五十四”页第三行即“舊”字行,其下第四字“榖”字楷书小字板比版多一横。板确版误。

  板“五十五”,268页末行倒二草书大字“琢”字之篆、楷小字版错为“璞”,板则既保留了错字楷、篆小字,又于其旁添刻了“琢”之篆、楷小字。

  板“五十六”,版269页末行即“湟”行之倒三大字草书“溜”之篆、楷小字误作“瀉”字,板则既保留了原错字,又并列添刻了“溜”之篆、楷小字。

图一七

图一八

  十一、版、板改笔字

  版61页“稊”字行倒三字“稔”字草书左近标号“十三”,而板“十三”则在“十三”石首行“藕”字篆书旁刻,明显属下一篇(图一九、图二〇)。而版之其他地方则不出现编号了。

  板“五十二”第五行(版在251页第二行)即“徐”字行第四字“儲”之篆书小字有明显改刻痕迹,构字亦不合比例。

  板“五十四”,版261页次行三字“触”之篆书字,板上该字明显上下错位刻重叠了。板“五十五”,版266页二行首字草书大字“嫂”之楷书小字注为“妓”,不确!板未错,但似改字。版268页首行第三字“慙”之楷书小字,版清晰可辨,板则于“斤”字有改笔。

  此石位于“五十六”石之后、后,前部右下边刻“五十七、五十九”(“七”字有改刀),首“長白松椿 助银叁拾两”,末“托克托莫忒常裕 助银叁拾两”,此板版亦无有。石亦不够长度。右下标号“五十七”之“七”系改镌“二”“七”重合。

  此石位于上一石之后,边刻“五十八、六十”,首“长白奭良 助银叁拾两”,末“貴筑黄彭年 助银叁拾两”。版275页倒二行“梅山”行及之前274页、273页全同。“梅山”后275页之末行一人(寳坻王汝彤),276页之六人板皆无,但新添刻25人,版亦无。板标号“五十八”之“八”系改镌,实为“八”“三”上下重合结构。

图一九

图二〇

  十二、版、板美赏

图二一

图二二

  版180页至186页,章法、字法皆精,大字草书辉煌大气,小字楷书端庄秀丽,堪称佳绝。板在第二个“三十七”石后部,及三十八石相同(图二一、图二二)。

  版250页至252页,字体大小收放自如,楷书小字标注清晰,笔笔见精。板“五十二”石前部虽然重复此刻,但由于补加了篆书小字,反而扰乱了整篇的布局。

  此石位于“五十六”后,石前右下边刻“五十七複頁”,倒6行前右下方刻“五十八複頁”。首“緃”之楷、草,末“及”之楷、草。此板,于版皆无有。此板选字、刻工、小楷堪称佳绝,为全套石刻最美、精、绝者,似乎是在展示一下(图二三、图二四)。

图二三

图二四

  十三、总结

  总之,版、板规格相似,版、板大致同版,版、板各有精粗,版、板各有优劣,版在前板在后,版未必优于板,板偶尔优于版,总的讲硬件内容板多于版,板有翻刻版的嫌疑,但也有补充版的功劳。

  通过对两种版本的校勘比对,的确发现了一些情况,很难说两个本子孰高孰低,难分伯仲,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故将所对比的情况列之于下,供大家参考。有几种可能:

  1.版、板为同一版本来源者。

  2.版为翻刻本,板为再翻刻本,但不一定是版的再翻刻。

  3.板为版的修改本。

  4.虽然我们没能见到“版”的帖石实物,但可以肯定的是,版、板肯定不是同一套刻石实物。

  5.版是否为李云麟原刻石也值得怀疑。

  为何如此说呢?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从两个版本的章法排序上看,基本上是一致的,但还是多少有一些不同的,比如互有增减,字的笔画结构等。

  2.由版之李序可知,版为翻刻本;作为再翻刻本的板本,自然看出了许多来源于版的痕迹。

  3.板的刻石实物虽然有些零乱,但毕竟还是有绪可循的;安知版之实物就不零乱否!

  4.虽然版上的某些内容,板上缺刻,可能系实物佚失;但板上却实实在在地补充了一些版所没有的内容,甚至还有些是改正版所不对的地方。

  5.板上有些篇章,不论从章法上,还是从字法、结构、刀法上,都有明显的不同,这些是板优于版之处。

  (作者单位: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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