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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新现“工部为比例乞恩赐给祠额祭葬事”碑初探

日期:2022年04月12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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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迪威

  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接收了一方石碑,该石碑出土地点为石景山区隆恩寺附近。现存于石景山区田义墓。

  石碑残长177.5厘米,厚30厘米,整体宽98.5厘米,青石材质,仅存碑身部分。石碑形状奇特,有非常严重的人工加工痕迹:上部缺失,切口整齐,断口处无榫卯结构,应为一体碑,碑首被截断,据文字的提格镌刻和文意推断,上部文字较为完整。碑身下部无倒榫,切口整齐,被人为截断。碑左侧人工开凿形成凹凸有致的形状,宽度为38.5厘米,其余60厘米仍保持石碑形态。碑阴无字,碑阳楷书阴刻碑文题目及正文,部分文字漫漶不清,部分碑文因被截断而语义无法连贯。现全文共残存文字563字,其中9字依稀可辨。值得注意的是,文中两处人名漫漶不清,周围文字十分清晰,磨损仅局限于人名处, 呈明显的方形,人为痕迹明显(图一)。

  碑阳右上角有一墨书图案,在碑右侧,有墨书“□尺八寸”字样。碑身左侧,凹凸错落,共分为两层,凸出部分, 靠近碑阳一层为下方上圆形,最宽处约为7.5厘米,凹陷处为长方形凹槽,宽6厘米,长14厘米,深3.5厘米,第二层尺寸与第一层相近,但凸出部分也为长方形。碑的左侧下缘,被打磨成圆角(图二)。

                 

图一                                      图二

  现存碑文共18行(含题目和落款日期),由于下部截断,无法确定满行字数。其中第2、4、6、11、12行,将“恩赐”“圣恩”“圣旨”“钦派”提高两格镌刻。第5、10行中“奉”“赐”二字提高一格镌刻。第17行,第一字“奉”上面漫漶不清,无法确定其上是否还有字,也为提格镌刻。通过这种手法,凸出对皇权和皇帝的尊重。碑阳首题“工部为比例乞”,末款“弘治十六年六月初九日,对同都吏陈舜威比例乞恩赐给祠额祭葬事。劄付,押押押”。

  一、碑文分析

  录文:

  

  通过残存碑文可以看出,该碑记述的是一位镇守太监客死他乡,用船通过水路将遗体运回北京,并为其造坟安葬的事宜,是恤典制度的体现。“在镇” 指的是在镇守之地。这里涉及到明朝的镇守太监制度。在明朝以前,外派的内官更多的是担任一些临时性、任务性的工作。明朝时,则是让他们固定驻扎各地,这使得镇守太监可以频繁地参与到地方事务的管理中

  因此碑记载的工部造坟安葬事宜,我们可以从中得知一些明代工部的机构设置。“屯田清吏司”为工部内设机构,设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三人, 分掌屯种、坟茔、抽分柴炭之事。“营缮所”为工部下设机构,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设置,由原来的匠作司演变而来,官员多由技艺精湛的工匠担任。内设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 所丞二人,正九品。“抽分竹木局”由工部设置,是从各地贩卖特定物品的客商手中按比例抽取相关的物资,以备国家使用的一种机构。在抽分局下,还有抽分厂,马鞍山就是抽分厂之一,前文中的郑良佐,应为时任抽分竹木局的主事。

  “本部尚书曾□”,结合史料分析, 为时任工部尚书曾鉴。《明实录》载: “弘治十三年六月己丑,命兵部尚书马文升、工部尚书曾鉴阅九门守城器具。” 《明史》中也有其记载,在任期间颇有建树,死后追认太子太保

  碑文文体为“题本”,将整个过程进行总结,上书皇帝汇报整件事情的始末, 并告知事情已经办妥。另一方面,镌刻于石碑之上,向来此瞻仰的人告知修建的过程。由于记录完全,有些地方还抄录了当时修建坟茔时候的公文,为我们研究明朝的丧葬恤典制度、公文制度提供了史料。

  二、文脉梳理

  当时的公文写作普遍采用的是“装叙法”,也就是一个衙门在题写公文的时候,会通过嵌套引用其他公文或者之前所写的公文来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及处理意见。由于造坟工程牵扯部门很多,加之来回公文流转十分复杂。使得该文中各式公文层层嵌套。也正因如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宏观上观察明朝政府行政流程的机会。通过梳理文脉,抽丝剥茧,整个文章脉络可以分为三层:

  第一层:文章主体,通过标题、文体及第一句提到的“该本部题”可以看出整体碑文是一个上书皇帝的题本。题本中总结了整个造坟过程的来龙去脉,用来向皇帝进行汇报。

  第二层:该碑文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部分:题覆疏、丧葬勘合及丧葬劄付。这三个部分属于恤典的三个必要流程,涉及整个祭葬事的核心,因此这三者构成了碑文的主要内容。在其中还穿插有少量圣旨及其他内容。

  第三层: 这一层的内容大多数属于第二层中,是形成第二层内容的基础。这一层的内容,在文中引用的部分并不多,更多的只是一笔带过,留下了公文文种的名称及大致的内容,例如: “题”“申”“咨”等。

  通过对文脉的梳理,整个碑文的内容变得清晰,下面笔者将在此基础上对碑文中所涉及的恤典制度、文书制度和监督制度进行分析。

  三、从碑文看明朝的恤典制度

  恤典是中国古代国家对已故官员及其家属的褒奖制度,包括赐祭葬、赐额等, 通过这种形式来对官员的一生进行肯定, 激励后世官员以此为榜样。在一次恤典中,丧葬文书按照不同用处,可分为请祭葬疏、题覆疏、祭葬劄付、祭葬勘合、谢恩疏,包括了从上书请求到建造坟茔祭葬再到最后谢恩。

  “题覆疏”,主要包括赐祭和赐葬两部分,赐祭由礼部、赐葬由工部上书皇帝。在该碑文中,礼部按照礼法拟定祭葬级别之后呈报皇帝。该部分占据了碑文的前三分之一,从开头一直到“用旌有功” 属于题覆疏。在上书皇帝之后,皇帝下圣旨,回复了题覆疏的内容并且提出“赏新钞一万贯,祭二坛……其余罢”,然后礼部将皇帝的回复提交给工部,工部依照指示准备了人员物料,再次奏请皇帝批准造坟安葬事宜。

  “请祭葬疏”,官员过世之后,需要由官员的亲属或者同僚上书礼部,陈述该官员的生平功绩,并提请造坟安葬。这种文书便是“请祭葬疏”。在碑文中,提到御马监太监张鼎等向礼部提出刘姓太监“在镇病故”,这一部分一直到“用旌有功”都属于“请祭葬疏”的部分。

  按照事理逻辑,官员过世之后,第一部分应该是“请祭葬疏”,之后才是“题覆疏”。在这里的“请祭葬疏”是作为碑文第一部分“题覆疏”的内容之一,用来向皇帝说明“题覆”的原因,属于“题覆疏”内部的引用部分。因此,“请祭葬疏”出现在了“题覆疏”的后面。

  “祭葬勘合”,勘合制度是明朝重要且使用广泛的一种核验制度。其核心是, 以通过半印核对来确定公文真伪,或者作为发放物料、文牒、通关凭证的验真。勘合制度广泛应用于明朝各个官府之间,同时在律法中也有严格的规定。除了在公文行移过程中的行移勘合之外,六部、五府及其他一些机关也都有自己所使用的勘合制度。全文共出现三种勘合:

  一是户部的领物勘合,“欲将会有□□□□丁字库,先关后(下缺)……, 勘合备照。”句中“勘合备照”中的“勘合”便是此意。丁字库是户部的府库, 负责收储“铜、铁、生漆、桐油、皮张、水牛角、黄蜡、黄白麻、翎毛、鱼线胶等料及工部召买苏木”。由于修建坟茔需要支出这些物资,为了防止有人利用空印或者通过篡改公文欲行不轨, 《大明会典》载:“洪武四年,令内外仓库放支钱粮,内则中书、外则行省,第其字号为符券,然后放出。十四年,令置半印勘合,下诸司收掌。六部、都察院、应有行移,即便比对勘合朱墨相同,火速奉行。”需要通过比对勘合,验证公文真伪之后发放物资11

  二是工部的造坟勘合:“石灰等料, 行本部委官主事郑良佐于马鞍山等厂;沙板砖,行通积等抽分竹木局;会无松木, 长柴、把柴,行卢沟桥抽分竹木局;……本部尚书曾□等(下缺)……奉天门具题。”将所利用的物资、夫匠的来源都题写得清清楚楚。方便办事人员以此为据调拨物资,进行建造,同时也方便日后监督的官员进行监督与考核。

  三是行移勘合,用在公文流转之时, 这部分内容会在后文进行详细的探讨。

  虽然提到了各种调拨物料,但此时并不是真的调拨。结合“未敢擅便开坐。弘治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部尚书曾□ 等(下缺)……奉天门具题”可以看出, 前面所写仅仅是工部的计划,并未真正实施,而是需要汇总之后上报皇帝。工部尚书曾鉴于弘治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将其以“题本”上奏皇帝。第二天,皇帝便批准了计划。为何在进行了祭葬勘合之后还要等待皇帝批准?这涉及了明朝另一项制度——“復奏”,这一制度会在本文下面的内容进行分析。

  “祭葬劄付”,是劄付的一种,也称札付或者劄付,下行公文,广泛引用于上级官府(吏)向下级官府(吏)指派或者交代任务。碑文中“剳仰本官,照依本部奏奉,钦依内事理,钦遵前去造坟处所,……劄付,押押押”便是祭葬劄付的记录。工部尚书向皇帝提出的奏奉,皇帝下达圣旨说“是”,表示同意了上文祭葬勘合的内容,便开始正式启动造坟安葬的事宜。随后工部使用祭葬劄付,要求下属实施的官员严格按照劄付的内容进行施工,并且特意叮嘱在完工之时要将剩余物料点算明白。

  四、从碑文看明朝公文制度

  除了恤典以外,碑文中涉及大量公文文体的名词和相关流转的信息。明朝是我国文官制度成熟的时期,明朝人认为: “在官言官,在朝言朝,必假文移而悉达。”由此可见,当时的人们便已经认识到公文是在朝野传递信息和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工具,十分注重公文制度的建设,而这套制度对于后世乃至现在的公文制度都有所影响12

  中国古代公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顾名思义,上行文是下级机构或官员向上级或者皇帝传递的公文,下行文则是皇帝或者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递的公文,平行文则是平级机构之间传递的公文。在每一类下面,根据公文的作用和收发文件的官府(吏)不同,又可以分为很多文种。有关公文分类和文体的研究,前人已经做了很多,笔者在此仅就碑文中所出现的文体进行探讨。

  “该本部题”,这里面的“题”向我们揭示了整篇碑文的文体:此处的“题” 指的是“题本”。题本是官府(吏)给皇帝的上行文,创始于明代,是明代最为重要的公文体例。其广泛应用于官员任免、钱粮征收、重要政务等多种情况。相较于奏本,题本上报流程较多,经历的部门也多,因此多上报一些例行公事的事情13。工部为了已故太监向皇帝乞求赐额等事项,属于例行公事,故使用题本。同理, 后文“奉天门具题”中的具题,也指的是题本。

  “据营缮所申”,这里的申指的是“申状”,上行文的一种,用来向上级陈述一种事实。此处,指的是工部根据营缮所所上报的情况。

  “照近,该礼部咨”,其中的“咨” 指的是“平咨”,平行文,用于两个地位相同的官府(吏)之间相互通信。《大明会典》载:“礼部执掌,丧葬项内,有咨工部造坟安葬之条。”礼部有职责根据礼法拟定逝者的丧葬级别,而工部则具体负责建造坟茔,因此两个部门之间需要使用“平咨”互通消息。

  “移咨……欲将会有□□□□丁字库,先关后(下缺)……”,移,指的是行移,也就是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移送公文的意思。咨,指的是平咨。结合后文,在将公文呈报到“部”之后, “欲将会有□□□□丁字库,先关后(下缺)……”,丁字库由户部管辖。由此推出,此处的部指的是户部。“移咨”应为工部向户部行移咨文之意。户部与工部同属六部,地位相当,使用平咨。

  劄付,该文体以祭葬劄付的形式出现,已经在上文进行了探讨,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对整篇碑文的文脉梳理、恤典文书的分析及相关公文文中的分析,笔者可以对整个事件的公文流转进行复原:

  张鼎等人向礼部提出请祭葬的申请, 礼部根据刘姓太监的级别确定谕祭内容, 向工部发出咨文。工部根据内部营缮所向屯田清吏司上报,再根据报到工部的造坟的勘查结果确定该刘姓太监的坟地建造事宜。在确定之后,工部将内容汇总上报皇帝,皇帝基本同意,加赠了新钞一万贯、两个祭坛。工部根据皇帝的圣旨,向户部发出咨文,之后两个部门倾力配合,将所需的物资、人员计算清楚,再次向皇帝上报,皇帝准许之后,工部安排下面的官吏带领各路人员前去造坟。

  此外,还有一些公文制度,在文中有所体现。

  復奏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覆奏”与“復奏”两种说法。再后来推行简化字的时候,将“復”和“覆”统一,出现了“复奏”的说法。但是在历史上, “覆奏”和“復奏”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文书种类。“覆奏”古已有之,并且广泛见于史料,“覆”意为审查考察之意,是为了减轻冤狱、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类似于现今的“死刑复核”,萌芽于汉朝, 完善于唐朝,在明朝进一步发展,并制定了不遵守“覆奏”制度的追责措施14。关于“覆奏”制度的研究有很多,但与此碑无关,在这里不再赘述。

  碑文中所体现的是“復奏”,“復”意为“再”“又”,指的是对一件事情再次或者反复的上书15。我们可以看到,整篇文章中工部一共向皇帝上书三次:第一次是第一部分的题覆疏,第二次是祭葬勘合部分,在拟定放支做工运料之后向皇帝上报,第三次则是碑文本身。这三次上奏皇帝便是“復奏”制度的体现。一方面是向皇帝实时汇报事情的进度,另一方面,向皇帝汇报拟办事项,可以取得皇帝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16。通过这样的反复上奏, 保证工程符合皇帝的心意,不出纰漏。

  行移与勘合制度,行移指的是公文在各个部门中的流转,有明一代对于公文制度十分重视。为此特别颁布律法,规定了公文流转的程序,其中逐级上报、统一收发交换等原则至今仍旧使用。在公文流转过程中,为了防止有人趁机伪造公文,明朝对传统的公文制度进行了革新,设置了行移勘合制度17。其原理是在相关部门留有其他部门印章左半侧的存根,行移的公文上面盖有发文机关印章的右半侧,也就是“半印”,到了收文机关,通过查看半印是否能和存根上的半印相互对应,来鉴定公文的真伪。文中“移咨前来,已行查会”指的就是这一过程。

  照刷与磨勘制度,是为了保证政府能够相对高效地运行。明朝设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照刷文卷”,通过该机制检查公文制度落实情况,考评官府(吏)工作情况。在明前期这项工作由磨勘司和检察院御史共同进行,二者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而到了洪武二十年(1387), 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磨勘司被废,照刷文卷形成制度,由都察院负责进行18。其主要内容是通过翻看各地官府的卷宗,根据卷宗上面有无涂改、纰漏,以及查看卷宗上面的事项是否按时按规定办理,来监督百官。根据卷宗的不同情况,照刷官员通过在文卷后面批不同文字,来对官府(吏)进行考核,并适时给予奖励或惩戒。照刷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于出现的错误,要求三个月之内改正。而对于三个月之后的复查,叫做“磨勘文卷”。碑文中的“勘合备照”,其中“备照”便是以备照刷。

  五、碑身其他问题的分析与推测

  此碑形制较为特殊,碑身侧面为人工开凿形成。开凿的特殊样式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被开凿的部分,下部凸起呈方形, 上部凸起呈圆形,这与中国古代房檐出檐的构造十分相似。笔者初步推论,该石碑曾被更改为房檐,结合整个石碑的大小和改造情况分析,该石碑很可能作为墓室之间、石门上方的仿木房檐结构使用。

  根据此碑实物进行分析,左上角还保留了“劄付”后的文字(图三),虽然已经不能辨认内容,但通过上下文可以得知应为碑文的下半部分。通过这一细微之处,足可以证明石碑和构件二者的关系。

  在碑身侧面还有墨书“□尺八寸”的字样,字所在的侧面,边缘整齐,棱角分明,为石碑加工完工的状态,作为一个已经完成雕刻、打磨光滑的碑侧,不应留下加工标记。笔者推测应为在对该碑进行二次加工的时候所写。同理,石碑右上角的墨书花纹,也应该是加工时留下。

  

  图三

  墨书则应该为在制作石构件之时标记尺寸的记号。根据碑文被毁坏的人名和改制情况推测,可能为后朝将前朝的石碑改作他用。结合石碑出土地点,周围均为清朝亲王、郡王等皇亲国戚的园寝。所以此碑有可能被清朝某贵族为自家坟茔所改。

  后朝将前朝石刻改作他用,这一现象并不罕见。例如,1985年在丰台区六必居酱园改建工程中出土的“王时邕墓志盖”,盖篆“王公墓志”,首题“唐故幽州节度押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太原王公墓志铭并序”,其志盖背面为《释迦牟尼画像并序》残碑;现存于北京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的石构件,书“国史总裁 沈一贯”,原为“琉璃河桥碑”,由碑改为了桥的雁翅;清孙思克诰封碑为清康熙四十年(1701)立,清圣祖玄烨御制,后于民国时期被凿去碑首,碑阴被改作东四钟表店门匾,陈宝琛题“兴记”二字于其上。即使到了当代,根据博物馆征集记录的记载19,也有很多碑刻石雕被发现于市井之中,虽然没有直接将其凿改他用,但也普遍作为台阶、围挡等建筑材料使用。

  笔者认为,后人将前朝石碑作为石材改为其他构件的原因有二:

  一是古代生产力水平较低,石料的开采、运输都极为不便。而石碑本身作为大体量且已雕刻成型的石料,已经被运抵交通相对发达的地方。相比于从深山中开采的新石料而言,石碑取用方便、形状规整,节约了雕刻打磨的成本。通过改造石碑获得新的建材,是经济之选。

  二是这种对石碑的改造往往还伴随着毁碑的情节。在古代,由于复仇或者是王朝更替之后,除了消灭有生力量之外, 往往还伴随着毁碑平墓等行为。通过将反对力量的祖坟、祠堂等进行毁坏,从而在精神上摧毁反对力量,使其失去重新凝聚的根基,而石碑作为这些重要建筑的附属物,往往也不能幸免。对于被毁的石碑, 便可进行再次利用。例如上文提到的王公墓志,便是在灭佛运动中,将原来的释迦牟尼画像碑毁掉并重新利用。此碑中所记载的墓主人刘姓太监,仅名字被人为凿去而其他碑文未受影响,可能也有此原因。

  碑阳右侧被改为房檐的部分,本应有字。笔者根据整篇碑文的文意及文体格式推测,此处应该镌刻的是坟茔修建的结果。根据有二:

  一是碑文残存的最后部分,通过格式和文意可以看出,这部分是典型的劄付。对于劄付,明朝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方面要求下属机构严格按照劄付的内容行事, 另一方面还要将最终执行的结果上报。在碑文中缺少了结果部分20

  二是该石碑应为坟茔修建完成之后竖立于墓地,以供后人瞻仰。同时根据文意可以看出,工部在修建坟茔之前、筹备物料之时,已经上报过皇帝,这篇文章是造坟结束后的汇总与总结,而此时缺少了最后的结果部分。

  综上所述,笔者猜测碑文缺失的部分应该是下属机构对于劄付执行结果的后半部分,同时也是造坟最后的结果。由于这部分碑文已经彻底灭失,笔者在此仅仅根据文意进行推断,以供大家探讨。

  六、刘姓太监分析

  此碑为记载工部营造刘姓太监之墓所立,墓主人“已故太监刘□”在碑文中出现数次,均被凿去,因此他的真实身份成谜。

  据《明代宦官制度研究》中的“明镇守内官年表”21得知,弘治年间,镇守地符合碑文中“应付船只装送回京”条件的刘姓太监,仅湖广镇守太监刘雅一人。湖广镇守太监刘雅初见于《明孝宗实录》卷56,为弘治四年(1491)十月。根据碑文“弘治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在镇病故”可知刘姓太监病故时间,但刘雅最后一次出现于《明孝宗实录》卷194, 记载“录湖广讨平苗贼功官军升一级者二百六十九人,署一级者三百二十二人, 余一千六百四十二人给赏有差,赏太监刘雅……”为弘治十五年十二月,但此时刘姓太监已经去世,此封赏是否另有其人不得而知。弘治年间其他各地镇守太监无论时间还是地理位置均不符合,因此笔者猜测刘姓太监为湖广镇守太监刘雅。

  七、总结

  此次发现的“工部为比例乞碑”,结合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和北京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的藏品进行分析,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明朝公文流转和政府行政程序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改碑和石构件的利用情况提供了新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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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由石景山区文物专家门学文老师和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文物科和执法队的同志发现,并组织人员将其进行转运和保护。

  ②李建武:《明代“九边”镇守内官职责分析》,《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③《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七九二·史部·政书类·大明会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90页。

  ④《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1759页。

  ⑤《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七九二·史部·政书类·大明会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30页。

  ⑥《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4891页。

  ⑦申斌:《明代文书结构解读与行政流程复原——以〈山东经会录〉的修撰为例》,《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⑧宋继刚、赵克生:《明代文官恤典中的祠祀》,《学术探索》2015年第1期。

  ⑨宋继刚、赵克生:《明代文官丧葬公文与丧礼制度建设》,《古代文明》2014年第2期。

  ⑩黄才庚:《明代文书行移勘合制度》,《历史档案》1981年第3期。

  11胡光明:《明代勘合制推行时间考证》,《商业文化》2009年第10期。

  12颜广文:《论明代公文运作制度》,《广东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3陈龙:《明代公文文体论述》,《兰台世界》2010年第19期。

  14韩文政、李坤辉:《中国古代死刑覆奏制度略论》,《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

  15仇加勉、王平原:《“复奏”“覆奏”考辨》,《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16孙书磊:《明代公文制度述略》,《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7连士玲、李守良:《论明代公文行移制度》,《档案》2007年第4期。

  18方琢:《洪武时期磨勘司的设与革》,《黑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19以上藏品以及征集记录,为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藏品、征集记录。

  20郑小春:《明清官府下行文书述略:以徽州诉讼文书为例》,《巢湖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1胡丹:《明代宦官制度研究》“附录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

  (作者单位: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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