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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请及时上报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的通知(文物办函〔2004〕1620号)

日期:2018年01月24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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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文物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等案件及火灾事故屡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案件发生后,大部分单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但也有少数单位发生文物案件、火灾事故后不及时上报或长期隐匿不报。

  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文物安全总体形势,实时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及时制止和纠正文物违法行为,为被盗文物走私出境索回积累相关资料。依据《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和规范文物案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文物收藏和使用管理单位(含非文物系统收藏和使用管理的单位)发生文物被盗(含被盗未遂案件)、古墓葬被盗掘、走私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后,发案单位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同时要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然后报正式书面材料。

  二、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然后报正式书面材料。

  三、文物被盗抢、古墓葬被盗掘、走私文物案件报告的内容:发案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及属于哪级文物保护单位;发案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涉案文物数量、级别;发案经过、原因、教训及处理结果。

  四、火灾事故报告的内容:发案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及属于哪级文物保护单位;发案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烧毁建筑面积和损毁文物数量、级别及经济损失数量;发案经过、原因、教训及处理结果。

  五、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案件报告内容:违法单位名称、违法性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违法行为给文物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处理情况。

  六、发生文物被盗抢、古墓葬被盗掘、走私文物和违法案件及火灾事故上报时,要全面、准确地填写《文物案件登记表》(见附表一)和《被盗被毁文物清单》(见附表二)。各类文物案件结案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文物局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七、发生文物案件及火灾事故后,未按《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对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隐匿不报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我局将视各地上报的文物案件、火灾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文物局处理文物案件、火灾事故工作程序》(见附件)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文物案件登记表(附表一)

  2.被盗被毁文物清单(附表二)

  3.国家文物局处理文物案件、火灾事故工作程序

  国家文物局

  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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