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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罚字【2018】第04号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职权名称 对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文物罚字【2018】第04号
处罚事由 擅自在戒台寺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4738240465L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付春
处罚结果 罚款7万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3月6日
处罚机关 北京市文物局
处罚决定书 京文物罚字[2018]第04号
案件名称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戒台寺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案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法院诉讼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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