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3〕1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落实我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重大办的指导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公示了《关于在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致函。
附件:《关于在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文物局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