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2〕333号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舍卫城遗址抢险保护设计方案核准的请示》及设计方案收悉。经我局委托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设计响应了京文物[2021]1960号批复意见,补充了对遗址墙体结构形式的调查,完善了工程设计内容,明确了工程做法和技术要求。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论证遗址顶部铺设膨润土防水毯的必要性。如确需铺设,则防水毯底部找平层和上部覆盖层之间采用2:8灰土既能满足要求,且其厚度不宜小于300mm。
(二)请进一步论证“新老界面间铺设一层纱布”的可行性,文物本体与补夯部分界面的处理措施,应保证补夯部分的稳定性。
(三)应校核夯筑加固的遗址稳定性,适度核减夯筑量,补夯的外边界应控制在原遗址形制限定范围内。对新老夯土界面表面搭接处应采取封护措施,防止渗水影响遗址稳定性。
(四)施工时应注意保护文物本体,加强文物安全监控,控制打夯振动强度,防止施工时损坏文物本体。
四、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五、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六、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七、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八、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十、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一、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4月20日
(联系人:陈龙;联系电话:8915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