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0〕812号
清华大学:
贵校《关于报送动振小楼改造项目设计方案的函》(清基文字〔2020〕5号)及附件收悉。经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审核,该方案符合国家文物局《关于清华大学动振小楼改造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0〕1012号)的相关要求。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该建设工程。
工程开工后,请贵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管理,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请即联系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联系人:曾祥江,联系电话:66174496;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朱玉京,联系电话:80112655)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及上报。
请据此意见及批准方案到城市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使清华大学早期建筑整体风貌和格局得到有效保护,请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抓紧编制《清华大学早期建筑文物保护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相关的工程项目。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0年7月10日
(联系人:张 璐;联系电话:6407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