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24〕1273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文物事业管理所:
你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文物事业管理所关于申请灵严寺大殿保护修缮工程方案审核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灵严寺大殿为北京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补充完善历史沿革,明确历次修缮基本内容。
(二)应补充悬山挑檐部分后期修补构件进行加固处理做法及详图。
(三)应补充勘察后檐檩、枋变形、弯曲程度及造成原因,补充屋面实际具体做法及吻脊残破程度。
(四)应补充明确散水具体做法。
(五)应补充后檐水沟和散水下基础设计,并出具做法详图。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如对本批复有异议,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渠道见“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或者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07月26日
(联系人:曹春利;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