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1339号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你单位《圆明园管理处关于圆明园大宫门遗址区保护展示工程设计方案核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此前,该方案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原则同意(文物保函〔2016〕1738号)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该方案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文物保函〔2016〕1738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与补充。经核,方案已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逐条进行了回复,针对意见对前期研究项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对大宫门遗址做进一步的必要清理。对于要展示的“遗址原貌”和“历史原貌做法”,应给出明确的界定说明,并根据遗址清理结果确定展示内容及方式。
(二)应对河道驳岸被遮挡的背里砖做补充揭露勘察。应明确残砖砌筑底层和背里的做法是否为原制。应对铺底砖、背里砖采用“修复剂对破碎砖块进行粘结”做法的合理性、可行性研判分析。
(三)应进一步核实河道底部地基承载力,减少对稳定河道地基的扰动。不宜盲目清理河道底部地基,不宜将原位遗存的柏木钉移至博物馆保护,不可用灰土补夯水下的地基。应对有水环境下柏木钉涂刷水性环氧树脂防腐清漆的措施必要性进行研判分析。
(四)应进一步说明回填标识类保护中,对夯土、砖石、木地钉等遗址文物,为防止“地下水渗透破坏”而进行防霉及土工布隔离处理做法的必要性。
(五)对露明展示类文物本体采取“适度的化学保护手段”,应明确其针对的问题、说明材料主剂,并提供试验成功的案例。对风化砖体进行表面封护的做法应慎重,宜采用物理方法保护、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
(六)应补充地下水防治措施设计,并与工程的保护与展示有机结合。
(七)实施中应根据遗址保存现状及时完善设计。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请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请你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七、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10月21日
(联系人:曹春利;联系电话:8915075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