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24〕62号
商务部机关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批醇亲王墓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方案的函》及附件收悉。此前,该项目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列入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3年灾后保护项目计划同意实施项目名单(文物保函〔2023〕987号)并提出相关意见,要求我局对方案进行核准。该核准方案经我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方案尚需进行以下的修改和完善: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构件更换及补配量,明确工程做法。
(二)38号房由裹垄屋面恢复清水捉节屋面,需明确瓦件补配量;39号房屋面现为披水排山脊做法,本次修缮屋面形制维持不变,并应在勘察中明确记录。此次修缮应在维持原椽飞尺寸基础上适当加密椽档,保证屋面安全。
(三)补充对2号院西侧区域明暗排水系统的勘察。解决17号房现基础变形,处理好积水、排水问题。
(四)围墙在泄洪汇流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加固措施,防止雨水淤积、浸泡墙基础。石活儿见新不应用钢刷刷洗。
(五)该区域建筑历史档案、建筑形制、工艺特点等资料较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历史信息的保护、记录和研究,为修缮项目提供依据。
三、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要全程跟踪,对于未能全部暴露的隐蔽部位进一步探查,根据勘察结果及时调整修缮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应及时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四、承担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施工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报我局。
九、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请你单位于本工程竣工一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请你单位加强管理,做好修缮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函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24年1月9日
(联系人:车向前;联系电话:8915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