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许可〔2018〕594号
北京市怀柔区文物管理所:
你所《关于怀柔区红螺寺保护修缮工程(二期)方案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我局组织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评估并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怀柔区红螺寺保护修缮工程(二期)方案,修缮应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红螺寺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承担修缮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三、施工中应注意,对于木材表面使用防腐、防火、防虫复合材料处理需谨慎实施,应仅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不宜在所有外露木构件上大面积涂刷。
四、文物建筑内部装修应遵守《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五、请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设计人员在施工阶段应全程跟踪,对建筑隐蔽部位进行进一步揭露检查,并及时调整设计。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六、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
七、请你所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致我局。
你所对此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北京市文物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