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16〕889号
北京市怀柔区文物管理所:
你所《关于怀柔红螺寺伽蓝殿等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及专家意见及修复方案收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怀柔区红螺寺一进院伽蓝殿、三圣殿西配殿、二进院千手观音殿、东跨院二进正房、伙房及十方堂等修缮工程。
二、红螺寺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承担修缮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文物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三、文物建筑内部装修应遵守《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四、请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如遇方案变更,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五、开工前请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开工等相关手续。
六、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文物、人员安全。
七、请你所于本工程竣工30日内,将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备案等材料函致我局。
你所对此批复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64001627)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怀柔红螺寺伽蓝殿等修缮工程
北京市文物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