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条例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要求。条例实施后,将为深入推进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一步擦亮历史文化名城的金名片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工作情况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人大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市委批转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坚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发挥市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多次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和实地调研;通过代表网上服务平台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会前集中活动时,再次征求了全体代表的意见。
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全面了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和规律。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文史专家、街道乡镇和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条例的制度设计,确保条例内容合理、措施可行,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名城保护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第二,明确保护范围,落实应保尽保。条例坚持名城保护的整体性、全覆盖,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做到应保尽保。把老城整体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落实老城不能再拆的要求。同时,加强对三山五园地区和三条文化带的重点保护。
第三,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构建保护规划体系,建立保护责任人、保护名录制度。区分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等,实施分类管控。对于破坏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以及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可以依法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第四,促进活化利用。条例坚持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用途。
第五,强化公众参与,以保护促民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名城保护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同时,注重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第六,展示传承传统文化。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条例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方言的研究记录工作;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空间;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鼓励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与管理。
(注:转载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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