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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年03月15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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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党组〔2023〕16号

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考古研究院:

  《北京市文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意见》已经北京市文物局2023年第九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

  2023年3月9日

  (联系人:谢增洋;联系电话:64071291)

  北京市文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遗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权限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文物保护处(革命文物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权限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遗产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权限负责文物保护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考古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本市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博物馆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负责博物馆管理相关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文物市场管理处(文博产业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本市文物经营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本市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责任。

  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处)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在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安全保卫处按照“三定”职责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处室按照职责权限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政策法规、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及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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