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文物拍卖企业:
为加强文物拍卖活动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要求,我局将于2022年3月组织开展2019—2021年文物拍卖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辖区内已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文物拍卖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文物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及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情况;
(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从业聘用和日常履职情况;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及企业股东、股权变更手续等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文物拍卖会拍卖记录备案,并在北京地区文物拍卖公司经营数据申报小程序中填报相关数据等情况。
三、核查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1.本次核查期间市文物局要求撤拍文物拍卖标的数量超过报审文物拍卖标的总数5%的;
2.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未按要求在北京地区文物拍卖公司经营数据申报小程序中填报相关数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举办文物拍卖活动,整改期结束3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所聘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或文博高级职称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2.本次核查期间未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规范记录并向北京市文物局报送拍卖文物记录备案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拍卖企业,为核查不合格:
1.逾期未参加本次核查工作的;
2.虚报、瞒报本次核查内容的;
3.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活动或经营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被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或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核查中不合格的;
5.文物拍卖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三、核查提交材料
(一)《文物拍卖企业核查申报表》(见附件);
(二)本次核查期间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
(三)本次核查期间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年度核查合格相关证明;
(四)在核查工作中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要求文物拍卖企业补报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制作为1个PDF格式文件提交。
四、核查方式
(一)文物拍卖企业自查及报送材料(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企业根据核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按照核查要求通过北京地区文物拍卖公司经营数据申报小程序资质核查端口提交所有材料纸质盖章版PDF扫描件及《文物拍卖资质核查申报表》电子表格,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查材料。本次核查工作为全程网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资质核查合格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签章工作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逾期不报送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文物拍卖资质,并列为核查不合格企业。
(二)市文物局核查(2022年3月31日起)。市文物局将对文物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逐一认真审核检查,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由企业补正修改后再报。结合本次核查期间企业的经营情况、备案情况及信用记录等方面,对于核查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通过列为核查合格,对于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将以约谈、限期整改等形式进行监管,对于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列为核查不合格。本次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结果将通过北京市文物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