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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随驾监局”机构研究——兼论明初北京官署和行在机构的演变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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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彤

  一、引言

  众所周知,明代宫廷制作金银器的重要机构是银作局,为明代宦官官署二十四衙门中八局之一。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十年(1397)秋七月庚戌……置银作局,掌造内府金银器用。”除此之外,同属二十四衙门中的内官监、御用监也承办内府金银器物的制作。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规定内官监“掌成造婚礼妆奁、冠舄、伞扇、被褥、帐幔、仪仗等项,并内官内使贴黄,一应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食米、土库、架阁、文书、盐仓、冰窖”。因此,在已出土的明代帝王后妃及贵胄墓随葬品中,有数量众多的金银用器上镌刻了这些监局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少量器物的刻款在监局名称前多了“随驾”二字。如首博馆藏的两件宣德款金器,在它们的铭文中出现“随驾银作局”和“随驾御用监”的名称(图一、图二)。

图一 宜德六年随驾御用监款金勺(首都博物馆)

  图一 宜德六年随驾御用监款金勺(首都博物馆)

  从现有实物资料看,带有“随驾监局”款识的明代金银器物,主要集中在永、宣时期。这一时期正处于明廷迁都北京前后。随驾,指跟随帝王左右。据文献记载,明成祖在迁都前,出于巡狩北京的需要,曾设置了北京行部和行在六部等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废除,至仁宗即位又复置,历经宣宗朝到英宗朝前期,最终于正统六年(1441)革除。“随驾监局”与行在机构有着密切关系,并随后者的置废而存销。本文拟从实物入手,结合历史文献和专家学者的论著,研究分析“随驾监局”机构的属性,追踪明初定都北京过程中,北京官署及行在机构的演变,探讨明初曲折迁都的缘由。

图二 宜德九年随驾银作局款錾云凤纹金尊

图二 宜德九年随驾银作局款錾云凤纹金尊

(首都博物馆)

  二“随驾监局”款识器物

  现有的考古资料显示,带有“随驾监局”款识的明代金银器物数量不是很多,分别收藏于首都博物馆和湖北省博物馆(图三、图四、图五)。具体情况如表一:

  表一 出土镌刻“随驾监局”款铭金银器统计表(按时间顺序排列)

器物名称

制作时间

铭文

出土地点

收藏单位

资料来源

金锭

永乐十四年(1416)

随驾银作局销镕八成色金五十两重,作头季鼎等,匠人黄关弟,永乐十四年八月□日

湖北钟祥梁庄王墓

湖北省博物馆

《梁庄王墓》,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银锭

永乐十八年(1420)

随驾银作局销镕花银五十两重,监销银锭官秉魁,作头徐添保等,匠人计保保,永乐十八年四月_日

湖北钟祥梁庄王墓

湖北省博物馆

《梁庄王墓》,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金勺

宣德六年(1431)

随驾御用监大明宣德六年八月_日成造金杓一把,用九成色金,净重二两四钱五分

北京海淀区青龙桥董四墓村明代妃嫔墓

首都博物馆

《北京文物精粹大系·金银器卷》,北京出版社,2004年,图版,第77页。

凤纹金帔坠

宣德七年(1432)

随驾银作局宣德柒年拾贰月内造,柒成色金,壹两玖钱

湖北钟祥梁庄王墓

湖北省博物馆

《梁庄王墓》,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35页。

錾云凤纹金尊

宣德九年(1434)

随驾银作局宣德玖年玖月内造,捌成伍色金,拾伍两重,外焊伍厘

北京海淀区青龙桥董四墓村明代妃嫔墓

首都博物馆

《北京文物精粹大系·金银器卷》,北京出版社,2004年,图版,第78页。

  从表中器物铭文看,这些器物的制作时间集中在永乐、宣德时期,主要制作机构是“随驾银作局”,只有金勺是由“随驾御用监”制作。

图三 永乐十四年随驾银作局款金锭拓片

图三 永乐十四年随驾银作局款金锭拓片

(湖北省博物馆)

图四 永乐十八年随驾银作局款金锭拓片

图四 永乐十八年随驾银作局款金锭拓片

(湖北省博物馆)

图五 宣德七年随驾银作局款凤纹金帔坠

图五 宣德七年随驾银作局款凤纹金帔坠

(湖北省博物馆)

  三、“随驾监局”机构的由来

  (一)御用监与随驾御用监

  御用监和银作局都是明宫宦官衙门机构,两者中,御用监的设置时间更早。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九月先设置了内使监,后又增设了御用监,品秩皆为正三品,御用监执掌皇家用度。明初洪武朝,御用监的名称不断发生改变,甚至一度不在官署名称中出现。如:洪武六年(1373)六月初一“御用监改为供奉司,秩从七品,设官五人”;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正月二十九日“罢供奉司”;而在洪武十七年(1384)四月、二十八年(1395)九月以及三十年(1397)七月,宦官机构屡次更定重设,二十四衙门初具雏形,却并无御用监之名

  在《明太祖实录》中,还曾出现过御用司、御用局的名称。它们与御用监是否为同一机构呢?按照这些机构的设立和罢撤时间线作一梳理:吴元年(1367)九月,设御用监,秩三品,各设令一人正三品;洪武二年(1369)八月,定“御马、御用二司,司设正一人、副二人”;洪武三年(1370)九月,“乙巳,命改内使监、御用监秩皆从三品”;洪武六年(1373)六月,改御用监为供奉司,秩从七品;洪武六年(1373)九月,“复置御用局,秩正七品,设司正一人,正七品,司副一人,从七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正月,罢供奉司。至此,有三点问题要解决:

  第一,御用监与御用司的关系。从上述时间线索看,御用监初设在吴元年,当时官职为正三品,且同时设“御马司,秩正五品,司正正五品、副从五品”。洪武三年御用监品秩降为从三品,说明到此时御用监一直存在。那么洪武二年所定的御马司、御用司二司中,后者为新出现的官署。按洪武朝早期内官官职,各监长官为监令,各司长官为司正,且司的级别低于监。因此御用监与御用司为不同机构,二者并非如有学者所说的“御用监”“御用司”应当是洪武时期同一机构的不同名称

  御用监与御用局的关系。洪武六年六月,先改御用监为供奉司,降品秩从七品。同年九月,复置御用局,且秩为正七品,设司正一人,正七品。既然为复置,说明之前有撤销。然而无论《明史》还是《明实录》,均未找到“御用局”这一机构名称,更不知其何时设立,又何时罢撤。另一方面,复置的御用局,按旧制,“局”的长官应设大使一人,而此处,其长官却“设司正一人”,这应是“司”的职官称谓,故本文认为这里的“御用局”实为“御用司”的误写。同时说明,在洪武六年九月以前,“御用司”曾被罢撤过,惜史书中未明确其撤销的具体时间。

  监改司后,供奉司存在的时间达16年之久,即自洪武六年六月,到洪武二十二年正月被罢撤。如以洪武三十年为限,24年间,朱元璋屡次更定重设宦官机构,都未再出现“御用监”和“御用司”的名称,说明御用监之名在洪武二十二年后,彻底不复存在了。

  随驾御用监的由来,与永、宣时期北京作为行在有关。所谓“行在”,意思就是天子驻跸之地。在《嘉靖癸丑修造南库碑记略》中提到“御用监初立为行在作房,次改御用司,宣德朝更为监,置设公厅”。行在机构在明代出现的时间,应该是永乐六年(1408)。《明实录》载,永乐六年(1408)十二月“甲申,命礼部铸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锦衣卫印凡十四颗,印文并加‘行在’二字;内府尚膳等监、惜薪等司、兵仗等局印凡十六颗,印文并加‘随驾’二字”。同样,在《明宣宗实录》也有记载,宣德元年(1426)六月“(壬午)改御用司为随驾御用监,命行在礼部铸银印给之”

  这样看来,为巡狩北京,明成祖于永乐六年,在北京成立六部官衙,时称“行在六部”。作为随驾而行的官署,同时还设置了“随驾”各监司局等内府机构,但此时没有随驾御用监(司)之名,只有名为“行在作坊”的机构。“行在作坊”改名为御用司,应在永乐六年之后,经洪熙朝至宣德元年才更名为随驾御用监。前表中首都博物馆藏金勺上铭文“随驾御用监大明宣德六年八月_日成造”等文字,佐证了这一史实,反映出直到宣德六年,还在沿用“随驾”监局机构。

  御用监从设置到最终确立,可谓历经曲折,而它的职掌范围也较为庞杂。明晚期的《酌中志》一书对此记载最详细:“凡御前所用围屏、摆设、器具,皆取办焉。有佛作等事,凡御前安设硬木床、桌、柜、阁及象牙、花梨、白檀、紫檀、乌木、鸂鶒木、双陆、棋子、骨牌、梳栊、螺钿、填漆、雕漆、盘匣、扇柄等件,皆造办之”,同时“掌管武英殿中书承旨所写书籍、画扇,奏进御前。”此外,御用监还负责一些盔甲刀剑等武器的制造,说明御用监是明宫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

  (二)银作局与随驾银作局

  银作局的设立没有御用监复杂,按《明实录》记载,此局设置于洪武三十年七月。不过,在《大明会典》卷二百一,有关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冠服制度的内容中,多次出现“银作局办”的记述。这二者在时间上的差异,推测可能与明中后期编撰《大明会典》时,抄写早期典制发生疏漏有关,但具体情况与否,尚待进一步研究。

  尽管银作局设置时间较晚,但其职能却最专,史料记载,银作局“专管造金银铎针、枝个、桃杖、金银钱、金银豆叶”。从考古发掘看,带监局刻铭的宫廷金银器物,以镌刻“银作局”铭最多。与御用监不同,银作局在永乐六年,明成祖在北京设置行在六部时,就以“随驾”监司局之一,伴君巡狩出行,并随着明廷迁都过程中,北京行在的立废而存销。

  根据专家学者对明代内府金银器的梳理资料,可以看到,宣德十年(1435)之后,再没出现过“随驾监局”字样的款铭,“随驾监局”机构在宣德朝之后的消失,意味着明王朝最终定都北京。

  四、明初北京官署及行在机构的置废

  “随驾监局”机构是明初迁都北京过程中的产物,它与北京官署的演变、北京设立行在机构等密切相关。其中最典型的是北京行部和行在六部等机构的反复置废。

  (一)北京行部的置废

  永乐元年正月,明成祖朱棣采纳礼部尚书李至刚等建议,下诏改北平为北京。同年二月“设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北京行部、北京国子监。改北平府为顺天府。……行部置尚书二员、侍郎四员。所属六曹。……革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及北平都司等衙门”。并着手筹划将都城由南京迁往北京的事宜。

  早在洪武十三年(1380),太祖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地方行政改由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负责。成祖改北平为北京,是为升崇自己的“肇迹之地”,其设立北京行部的目的,按台湾学者徐泓所言:如果北京所属府县仍由布政司、按察司统辖,地位与其他各省相同,无以升崇这个“承运兴王之地”。要提高地位,便得设立一个由中央主政机关分出来,直接代表中央统治北京顺天八府,隆庆、保安二州的行政单位。由于中央主政机关是六部,因此这个单位便称为“北京行部”,意即六部在北京的“行署”

  北京行部是对中央六部官署的模仿——设尚书二人,侍郎四人,并置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照磨、检校、司狱等。品秩同于六部,职掌略同于布政司。《明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元年五月,北京行部奏请“依在京六部设司务二员及增拨典吏四名”。可证北京行部是“依在京(都城南京)六部”配制官员的。综上所述,北京的地位得到提升。不过,北京行部依旧是一个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布政司基本相当。据史料记载:永乐七年(1409)正月“北京行部及天下布政司、府、州、县官来朝者千五百四十二人”。是将北京行部与各布政司归为同类机构。

  永乐十八年(1420)九月,北京的宫殿将要建成,成祖决定明年正式定北京为京师。这样,北京地区归中央六部直属,称北直隶,已无须再设省一级(布政司)的行政机构,于是,在十一月下令:“革北京行部并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清吏司、照磨所、司狱司,其属官俱调用。”这是北京行部初次被废除。

  行部的复置,系永乐二十二年(1424)七月,明成祖朱棣驾崩。太子朱高炽继位,仁宗“决意复都南京”,于洪熙元年(1425)三月下令“诸司在北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复建北京行部,及行后军都督府”。同年五月,仁宗未及南还而崩。宣宗朱瞻基即位后沿袭旧制,保留了北京行部等地方行政机构。

  至宣德三年(1428)行部最终被废。究其原因,一是宣宗时期,北京行部官吏作奸犯科,怠于政务现象严重,如《宣宗实录》所言:“科敛无度,假公营私,弊不胜纪”“惟行文书以应故事,民之休戚藐不在心。”故而触怒皇帝。二是,宣宗即位,虽未革除北京各部院的“行在”字样,实则仍以北京为京师。行部、行后军都督府与行在机构长期并存,使得“凡五府六部文移合行北京直隶卫所府县者,及直隶卫所府县申达五府六部者,必经行都督府、行部,文移重复,事或稽误”。总之,行部已成为一个多余的机构,它的存在不但不利于政务的推行,反而成为中央与直隶府州县之间的妨碍,因此应予革除。

  (二)行在机构的置废

  行在机构的设立晚于北京行部,设置的目的与迁都北京有着密切的关系。出于对北边防卫体系的调整,成祖需要自己亲领重兵北征蒙古沙漠,坐镇北疆。于是他筹划把北京提升为南北并重的两京式都城,开始营建宫殿,作为他迁驻北京,进而定北京为京师的过渡准备。

  永乐四年(1406)闰七月“丘福等请建北京宫殿以备巡幸”,成祖下诏遣工部尚书宋礼等“督军民采木”,又“命泰宁侯陈圭、北京行部侍郎张思恭督军民匠砖瓦造”,并“征天下诸色匠作……明年五月俱赴北京听役”

  永乐七年(1409)二月,以巡狩为名,成祖迁驻北京,把南京的中央政府交给皇太子朱高炽主持,自己在北京另设一套中央政府机构──行在六部、行在都察院、行在五军都督府等。此前一年,即已命礼部铸六部、都察院、五军都督府等十四家机构的官印,印文加“行在”二字,同时铸内府十六家监司局印,印文加“随驾”二字。

  成祖为巡狩北京,将北京作为行在所,成立上述行在机构,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行在六部。因为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和丞相,使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直属于皇帝,主管行政,是对皇权的强化。所以行在六部就是随驾出行时的临时中央权力机构,而随驾监司局衙门则满足了帝王行在处所的生活需要。

  从行在机构建立到永乐十九年(1421)定北京为京师的十一年间,朱棣数次巡狩北京。前文《出土镌刻“随驾监局”款铭金银器统计表》中,一枚“永乐十四年八月随驾银作局销镕”铸制的金锭,反映的就是朱棣在永乐十一年(1413)二月到十四年(1416)九月期间,巡狩北京的事实。成祖这次出巡除监督北京建都工作,还亲征并打败北方蒙古瓦剌军。

  行在六部初次废除,在永乐十八年九月:“丁亥,上命行在礼部:自明年正月初一日始正北京为师,不称行在。”原行在六部去掉“行在”二字,变成了正式的中央六部;而原来的南京六部地位下降,成为留守南京的官署,“南京衙门皆加‘南京’二字”以示区别。与行在机构伴生的随驾监局衙门,也同时取消“随驾”之名,成为正式的内府机关。

  待成祖驾崩,仁宗即位,于洪熙元年复置北京行在六部等机构,经宣宗朝,至英宗正统六年(1441)十一月,行在六部等机构最终废除,“改给两京文武衙门印。先是,北京诸衙门皆冠以‘行在’字,至是以宫殿成,始去之,而于南京诸衙门增‘南京’二字,遂悉改其印”

  在《出土镌刻“随驾监局”款铭金银器统计表》中,有三件宣德年款器物,分别由“随驾御用监”和“随驾银作局”制造。这些内府监局衙门在宣德朝时,再次被冠以“随驾”名称,说明仁宗复置北京行在机构时,也相应恢复了北京内府监局的“随驾”身份,由此看来,“随驾监局”应该是随着行在机构的最终革除而消失。

  五、迁都前后北京行部与行在六部地位的变化

  永宣时期,北京行部和行在六部都经过反复置废,它们的地位也在这些过程中发生着改变。前者逐渐削弱,后者则愈加强势。这些变化的发生反映了明政府对迁都北京的态度。

  (一)北京行部地位的变化

  成祖朱棣建立北京的初衷,是“遵太祖高皇帝中都之制”。“中都”即今安徽凤阳,是朱元璋的老家。为升崇北京的政治地位,设立了北京行部,以统辖原属北平布政司、按察司所属的府县。尽管行部实质依然是一个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但在官员的设置上却效仿中央六部,置尚书、侍郎品秩,明显高于一般布政司。以尚书、侍郎来领导,有提高地位、增重事权、方便政务推行的用意。

  从北京行部的一般职掌看,与布政司差不多,例如:布政使掌僚属的考察,每“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行部亦然,其建置满三年之后,即在永乐四年正月“北京行部并天下文武官述职”于京师南京;布政司掌地方“祀典神祇,谨其时祀”。北京行部在永乐元年,“于顺天府别建府社、府稷,令北京行部官以时祭祀”;布政司掌社会救济与天灾蠲赈之事。行部亦然。如永乐元年四月,“北京行部奏广平、顺德等郡饥民万九千三百五十户,凡给米麦万九千九百二十石有奇赈之”等等。因此,宣宗敕谕中就说“尔北京行部,实总畿内之郡邑,以宣政化,以共国用”

  因成祖决议迁都及北征蒙古,则行部又担负了营建北京和运输军需两项特殊职掌。从史料上看,建造北京宫殿都城项目的具体事务,主要由行部官员操办。《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初,刘叔毖任行部工曹员外郎时,“庶务丛脞,而工曹尤甚,凡中外造作材物,率取具焉”。北京行部侍郎张思恭,与泰宁侯陈圭一起“督军民匠砖瓦造”。此外,行部还主持与北京城营建有关的城市给水工程修建。永乐四年,“北京行部言:宛平、昌平二县,西湖景、东牛栏庄及清龙、华家、瓮山三闸水冲决堤岸百六十丈。命发军民修治”

  从永乐八年(1410)开始,成祖“五出三犁”,亲征漠北。北京行部在运输军需方面贡献甚大。如永乐八年正月,“命北京行部尚书郭资率所属民丁万人随军馈运”。同年八月“命北京行部运盐三万斤储怀来以给开平守御将士”。若运输涉及军夫的使用,则由行部与行后军都督府共同办理。如永乐十年(1412)六月,“命北京行后军都督府、北京行部,量拨军夫于宣府万全卫仓,运粟二万石,往开平备军饷”

  总之,在成祖迁都前,北京行部品阶与六部相等,地位相当于中央六部在北京的“行署”。加上战后重建、营建北京与馈运成祖北征军需等特殊职掌,更使北京行部地位超乎一般布政司之上。永乐时期,北京行部有事直接向皇帝上奏,而不向六部报告,六部有事也上奏皇帝,由皇帝命令行部执行。如永乐五年(1407)四月“北京行部言顺天、河间、保定三府属县民饥,命户部速给粮赈之”。又如,永乐十四年(1416)七月,北京军民食盐不足,行在户部上奏皇帝建议“宜令北京行部于长芦盐运司支运”。但是,在永乐十八年废行部后,六部与北京州府县可直接交流,并成常态。洪熙时,行部复置后,其地位不再重要,逐渐演变为公文上呈下达的传令机构,甚至造成“文移重复,事或稽误”的弊端。故复置不过四年即被革除。

  (二)行在六部地位的变化

  行在六部是为成祖巡狩北京而设立的,其实质就是随驾出行时的临时中央权力机构。行在六部虽然较北京行部晚置,但逐渐夺行部之权,甚至直接向北京行部所属府州县下达命令。如,永乐十二年(1414)八月,“河间府沧州、顺天通州固安县淫雨,宝坻县雨雹伤稼”,成祖闻之,让行在户部“令有司发粟赈之”。当然,行在六部随驾出巡时,留在南京的六部机构照常处理国事。例如,行在六部和北京行部官员的除授,仍然要通过南京吏部进行。永乐八年二月,夏原吉等人提交留守北京事宜的讨论稿“其文选,行在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及北京行部所属衙门如有缺员应除补者,五品以上,行在吏部移咨南京吏部,启皇太子选补六品以下及考满、起复例应升降、复职及对品改用常选官”。说明在成祖迁都前,行在六部的地位要低于南京的六部,总揽国事的还是南京的六部。

  永乐十八年后,明政府正式定北京为京师,取消行在六部的“行在”二字,转为正式的六部,而将南京降为陪都,其衙门皆加“南京”二字”。洪熙时,仁宗欲“复都”南京,即原样恢复了行在六部和北京行部等机构。与宣德三年再次废除的北京行部相比,行在六部存在的时间更长久,直到正统六年正式定都北京,才最终被革除。不过,宣、英两朝,因皇帝一直在北京临朝听政,复置的行在六部,虽加“行在”二字,但实际还是真正的中央政府,与成祖迁都后的权用地位完全一样。而南京的中央六部反倒成为陪衬,正如嘉靖朝官员雷礼所言,“若洪熙元年至正统五年,虽有行在之称,而大政实出于北”

  六、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代“随驾监局”款金银器物的研究,可知“随驾监局”机构的出现和消失与明初迁都北京有着密切关系。先是明成祖为提升北京的政治地位,仿效中央六部品秩设立北京行部;其后,为迁都需要又将北京作为“行在”,置行在六部等临时中央机构,伴驾出巡,由此并生出内府“随驾监局”等衙门。1420年,成祖革除北京行部和行在六部等机构,定北京为京师,南京为留都,“随驾监局”也相应废除。仁宗即位后,决意还都南京,复置行部和行在六部,经宣宗朝至英宗正统六年再次革除,并正式定都北京。从实物资料看,器物制作年代集中在永宣时期,说明“随驾监局”是行在机构的共生机构,加“行在”二字,就会同时加“随驾”二字,反之亦然,与文献记载是相符合的。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洪武三十年七月庚戌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661页。

  ② 《皇明祖训·内官》,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善本古籍。国家图书馆 http://read.nlc.cn/OutOpenBook/OpenObjectBook?aid=892&bid=111118.0.

  ③⑩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吴元年九月丁亥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66页。

  ④ 《明太祖实录》卷八三,洪武六年六月辛未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482页。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己亥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928页。

  ⑥ 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条;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辛酉条;卷二五四,洪武三十年七月庚戌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500—2501页;第3506页、3661页。

  ⑦ 《明太祖实录》卷四四,洪武二年八月己巳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862页。

  ⑧ 《明太祖实录》卷五六,洪武三年九月乙巳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093页。

  ⑨ 《明太祖实录》卷八五,洪武六年九月壬寅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508页。

  ⑪ 张燕芬:《明代金银器制作机构研究》,《文博学刊》2019年第3期。

  ⑫ [清]于敏中等编纂:《日下旧闻考》卷四十一《皇城》,北京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643页。

  ⑬ 《明太宗实录》卷八六,永乐六年十二月甲申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138页。

  ⑭ 《明宣宗实录》卷一八,宣德元年六月壬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487页。

  ⑮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职掌》,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3页。

  ⑯ 《大明会典》卷二百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792册,第404页、第405页。

  ⑰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职掌》,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10页。

  ⑱ 张燕芬:《明代内府金银器的制作机构与作品风貌》中[附表一]明内府带铭金银器一览表,《故宫博物院院刊》2018年第3期。

  ⑲ 《明太宗实录》卷十七,永乐元年二月庚戌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版,第301—302页。按:因“行”与“刑”同音,在明代官私记载中经常把“北京行部”写作“北京刑部”。这些书多是成于众人之手,因为有的人可能不知道“行部”为何物,而径自改为“刑部”。台湾学者徐泓在《明北京行部考》一文中,就前人对北京行部的误解有专门的论述,其观点得学界肯定。故本文在引用史籍时,凡遇“北京刑部”字样,均写作“北京行部”。

  ⑳ 徐泓:《明北京行部考》,《汉学研究》第2卷第2期,民国七十三年(1984)十二月,第575页。

  ㉑ 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79页。

  ㉒㊱ 《明太宗实录》卷二〇,永乐元年五月壬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59页。

  ㉓ 《明太宗实录》卷八七,永乐七年正月丙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151页。

  ㉔ 《明太宗实录》卷二三一,永乐十八年十一月壬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版,第2237页。

  ㉕ 《明仁宗实录》卷八下,洪熙元年三月戊戌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72页。

  ㉖ 《明宣宗实录》卷三九,宣德三年三月壬辰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970页。

  ㉗ 《明宣宗实录》卷四六,宣德三年八月辛卯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124页。

  ㉘ 《明太宗实录》卷五七,永乐四年闰七月壬戌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835--836页。

  ㉙㉚ 《明太宗实录》卷二二九,永乐十八年九月丁亥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227页。

  ㉛ 《明英宗实录》卷八五,正统六年十一月甲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696页。

  ㉜ 《明成祖实录》卷十六,永乐元年正月辛卯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94页。

  ㉝㉟ 《明史·职官四》卷七五,中华书局,1974年,第6册,第1839页。

  ㉞ 《明太宗实录》卷五〇,永乐四年正月甲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745页。

  ㊲ 《明太宗实录》卷一九,永乐元年四月甲子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44页。

  ㊳ 《明宣宗实录》卷三九,宣德三年三月壬辰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969页。

  ㊴ 《明太宗实录》卷二三〇,永乐十八年十月乙卯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230页。

  ㊵ 《明太宗实录》卷五八,永乐四年八月癸卯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849页。

  ㊶ 《明太宗实录》卷一〇〇,永乐八年正月壬辰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305页。

  ㊷ 《明太宗实录》卷一〇七,永乐八年八月戊午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389--1390页。

  ㊸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九,永乐十年六月戊寅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604--1605页。

  ㊹ 《明太宗实录》卷六六,永乐五年四月己酉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932页。

  ㊺ 《明太宗实录》卷一七八,永乐十四年七月甲寅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945页。

  ㊻ 《明太宗实录》卷一五四,永乐十二年八月壬子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776页。

  ㊼ 《明太宗实录》卷一〇一,永乐八年二月庚子条,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312页。

  ㊽ 雷礼:《国朝列卿年表》卷八,载《元明史料丛刊》(明刊本),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120—121页。

  (作者单位:首都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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