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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名称

窑契与经济合同文书

作者

首都博物馆 编

所在单位

首都博物馆

  一、内容介绍:

  《首都博物馆藏北京地区经济史资料整理与研究——窑契与经济合同文书》是首都博物馆2010至2015年期间承担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一个集体项目,得到了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文物局出版基金、首都博物馆、门头沟博物馆、中华书局的支持。

  本书共收录窑契及经济合同文书199份:(1)窑契148份,资料来源于首都博物馆、门头沟博物馆,门头沟博物馆藏品有明确记录是来自邓拓先生收集。(2)其他经济合同文书51件,资料来源于首都博物馆,内容包括有以物易物、借贷银銭、买卖货物、退股售股、租赁房屋等文约字据;有购物、开设商铺、饭庄的伙资合同;有官方发放的收税由单等等。

  经过整理、录文、数据采集、修复、拍照、调研等一系列工作,辑结成集,包括概述、凡例、目录、照片、录文几个部分,本书的重点在于准确录文,可以说录文是一切研究的基础,本书采取了照片、录文前后对照的排版方式,易于翻览,方便研究。

  北京门头沟地区煤炭开采历史已达千年,历史上以民间开采为主,曾有民营煤窑数百座,这些民营煤窑现今绝大多数已无迹可寻,但在经营过程中留下來了大量的契約、合同、文书等文字材料,本书着重收录资料反映了北京地区早期矿业发展历程,集中且典型地反映了明末到解放初期门头沟民窑煤业发展的脉络,其股份制流行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由简而繁,逐渐完善的过程非常明晰,是研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珍贵档案。迄今为止学界虽然已有关于京西窑契的述作零星问世,但是本书所刊出的煤业合同文书应是一次批量较大、较为集中的资料汇编,这也是本书的独特与创新之处,希望借此进一步丰富京西煤业历史的研究内容。

  囿于篇幅所限,本书只刊出了51件其他经济契约,这里的其他经济契约是指排除了土地买卖租赁、房屋买卖和有关煤业契约的其他经济合同文书,这区区51件契约文书内容丰富,涉及广泛,反映出自清至民国北京工商业的发展状况、实行的货币制度、商业税收政策等等方面的情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国以后30件契约文书中主要集中了“福聚德”、“新泰号”两商号的相关契约文书,更加完整、全面、具体地反映出自清至民国北京工商业某商号的发展脉络。总之这些经济类合同文书是京畿地区在北京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留下的原始文字数据,对研究京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本书所收录的199份窑契及经济合同文书是在北京长期发展历史过程中保留下来的第一手资料,是最原始文字数据,这些资料的刊出将有助于学界对京畿地区经济史及相关学科的研究。

  《首都博物馆藏北京地区经济史资料整理与研究——窑契与经济合同文书》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民间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最原始的、最真实的文字记录,是见证区域文明发展的弥足珍贵的地方史料,也是整个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历史的珍贵史料,整理和研究北京地区契约文书,对推动北京地方历史研究乃至中国历史研究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都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是在特殊时期存积的,数量众多,种类丰富,体系完备,能够较为全面地代表北京整个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概貌,是一座丰厚的学术资源宝库,具有重要的发掘价值,但是这批珍贵的历史资料封沉多年未见诸于世,北京地区契约文书的研究起步较晚,至今为止能够较为全面地代表北京整个地区民间契约文书概貌的资料专集数量有限,首都博物馆作为北京地区地志性博物馆,承担保存、研究和展示北京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本书之立意在于丰富北京地区地方史料,促进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

  附《首都博物馆藏北京地区经济史资料整理与研究——窑契与经济合同文书》一书概述:

  门头沟煤业合同及京畿经济类契约文书概述

  一、 门头沟煤业合同文书

  本书收录煤业合同文书来自两个博物馆的馆藏,首都博物馆馆藏110份,门头沟博物馆馆藏41份,除去两馆重复的3份合同外,共148份。其中,清代135份、民国12份、1951年1份。年代最早是清顺治元年《高义等重开下嘴窑合同》。门头沟博物馆藏品有明确记录是来自邓拓先生收集。1954年邓拓先生在京西矿区收集合同“截至乾隆末年为止的共有137张”。在他撰写《从万历到乾隆——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一个论证》一文中发表引用煤业合同资料28份。目前,关于门头沟煤业合同资料已经发表了55份,主要有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编《清代的矿业》,1981年收录门头沟煤窑合同38份,并注明21份原藏北京市文管处。潘惠楼《京煤史志》中抄录煤业合同文书55份。其中,包括除转录《清代的矿业》一书及门头沟博物馆部分藏品外,还收集到来自其它地方的9份。所以,这次本书所发表的煤业合同文书应是一次批量较大、较为集中的资料汇编。

  这批窑业合同发现地区主要集中在清代京师顺天府宛平县,民国时期京兆地方宛平县(民国十七年改隶河北省)所辖区内。民国窑业合同中村落窑址涉及的行政区域有“第6区”、“第9区”、“第8区” 。解放后,划归北京市,曾为第28区、第20区、第16区,1952年合并归入北京市京西矿区,1958年改称门头沟区。1994年这个地区的行政区划由5个镇、12个乡、5个街道办事处,调整为7个镇、3个乡、4个街道办事处,1个地区。其中,涉及到本书合同地点的有:龙泉镇、大台街道、王平镇(原北岭乡并入)、斋堂镇、清水镇。

  门头沟是指从圈门到峰口庵的总称。由于这个地区的煤矿业发达,民国九年(1920)有中英合办的“门头沟煤矿公司”,民国三十六年(1947)曾设立门头沟镇,故“门头沟”一名成为这个地区的代称,沿用至今 。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村落搬迁、合并、消失的情况常见,很多古村名已经在今天的地图上消失,村落所属的行政区也不止一次地发生变化,窑业合同中涉及古村落40余个,统计窑名140余种 。嘉庆六年(1801)直隶总督给朝廷的奏折称 :“宛平县旧有煤窑四百二十四座,现开六十八座,暂停一百三十二座,废闭二百二十四座。”据道光二年(1822)转抄嘉庆元年(1796)《煤窑图》统计 ,嘉庆年间在19层矿脉上记录260余座煤窑。经过统计,在《煤窑图》中可以标出窑业合同中87个窑址的位置,同时发现在天桥和圈门之间形成蜂窝状的“门头沟村马家峪窑群”。我们可以根据相邻的已知窑址地点推断未知的窑址所在的村落或大致区域。

  中国自周秦以降,就出现了合伙形式的经营,历史上的“合同契”出现很早,今天所见最早的合同契是曹魏后期写在简牍上的遗物。由最初的股份合伙经营发展至今,形成了以股份公司经营形式的现代股份制度。在股份制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契约股份制是中国人建构的一种民族形式。”从门头沟窑业合同资料整理可知,从明末清初到解放前夕,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内,门头沟煤业中企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合伙制。合伙就是它的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实行债务有限责任原则,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经营。股份合同随着窑业主的一代一代接替经营,运作条件从手工劳动转入部分机械化生产,而合资体制由旧章,进行若干修订和补充,都是出于对基本体制的完善,出于对实践提出的要求的需要。门头沟煤业的伙窑合同制度,其股份意识、集资方法、债务原则、股权转让,凡此种种,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一份窑业合同签订,一般有三种人参与,主要签字人是立合同人,包括旧业主、地主、新业主。辅助人员有二种人:“中见人”及“代字人”。为煤窑融资而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在合同中称为“伙做窑”、“伙山”“立伙”、“窑伙”、“伙山场”等等,即采用煤窑股份合伙制。甲方“因开采,自己无力 ”,本金不足,所以“非伙不能生利 ”,由乙方增加开采工本资金投入,叫“同出工本,伙做伙开 ”。合同落款中常有4项签名:合同人(称卖字人、字据人、送字人、合同文约人)、地主、中见说合人、代字人。合同中签名均是以画押(花字)和写“十”字的方式得到确认而生效。合同签约一般要有中介参与,即“中人”、“中见人”、“说合人”、“中见说合人”、“中正人”、“说合乡亲”、“文约说合人”等等。有的中见人可以得到赠送的干股。代字人是专门抄写合同的人,在签订契约中是不能省去的重要人员。

  煤窑开采利润的分配原则是:煤出之日,先扣除开采煤窑投入的新工本,优先保证新窑业的投入成本回收。其余下利润再加按日份均分。煤窑的利润分配是以“日”、“天 ”、“股”为单位。据统计,道光之前的合同94份中有92份均称为“日”,占到98%,只有2份用“股”概念 。从道光年间到宣统年间的合同共60份,其中,有40份直接涉及到窑股的分配,40份中有30份称“股”,占75%。10份称“日”、“天”、“分” 。清代晚期在门头沟窑业中,“股”概念代替“日”,应是煤炭商业经济发展的结果。

  此外,在契约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在合同最后给以相应的解释,驮子钱、杂项钱、用人规定、房屋设备、债务及责权。如在合同中涉及到旧的债务,有明确的规定,即新旧业各管各人的事情。此外,合同签订之后,如有后悔、半途中止、中途转卖他人均作无效合同处理。终止并不等于废止,归还窑主之后,可另寻合作者,进行业主的变更。还规定有惩罚的条例,如后悔要重罚:“罚白银十两入官公用。”

  合同是经营窑业的重要凭证,它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也可以典、租、赠。所有的合同最后都有一句话:“各执一张,永远存照。”签订新的合同,旧的合同自然作废。顺治元年(1644)《高义等重开下嘴窑合同》是在明清改朝换代的大背景之下,按照“先年旧例”重新签订契约。另外,根据合同标明的年代,发现一个窑名使用时间有长达几十年,甚至延续到二百年以上。据实地调查,煤窑的开采、关闭、再开采、再关闭,直至废弃。这是一种十分复杂的不固定的采煤进程,变量很大,一个煤窑能连续开采六十年以上的很少,更何况当时的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因此,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在延续关系要十分慎重。

  如果合同丢失,就无法判定窑业主人,会引发刑事案件。《刑科题本》记载乾隆年香峪煤窑案,就是以“年远无凭之印契,捏称榆树等窑地段原主”违禁开窑。又《总管内务府奏销文件》记载乾隆年间杏园村煤窑官司就是由假立卖契引起的诉讼 。

  这批煤业合同文书除煤业伙窑合同外,还有抵押契、卖窑业文约、凭据、送窑业字据、割藤字据、垫钱收煤字据、出租窑及退窑合同、禁止开采煤矿凭据、卖煤矿地契(红契)、采矿执照、煤矿委任状、等等契约文书种类。

  北京门头沟煤矿开采历史据考古发掘数据记录是始于辽、金时期。至明清时期已经发展成京城供煤的主要矿区。“都城百万家烟火之煤尽取足于此,则此山之煤值与金等。”清朝政策是鼓励民间开窑,窑业发达,合伙股份制度流行。以地主、旧业主、新业主为窑业管理者,出现雇佣工人。清朝末期,帝国主义列强乘两次鸦片战争和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签订之机,觊觎京西煤炭资源,开始与中方合资创办机械化煤矿公司,小煤窑被兼并抢掠,煤窑的展转向公司股份制,出现近代机械煤矿,成为北京最早的机械工业发展地区,门头沟煤矿的开采历史是北京民族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至解放后,京西煤窑从私营走向国营,土地、矿产经营所有权的国有制化,为私营煤窑股份制的发展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这批资料反映了北京地区早期矿业发展历程,集中且典型地反映了明末到解放初期门头沟民窑煤业发展的脉络,其股份制流行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由简而繁,逐渐完善的过程非常明晰,是研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珍贵档案。

  二、其他经济契约

  这里的其他经济契约是指排除了土地买卖租赁、房屋买卖和有关煤业契约的其他经济契约文书。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刊出了51件。其中清代的有23件,民国以后的有28件。立约时间最早的是乾隆十年(1745),最晚的民国三十八年(1949),时间跨度长达200余年。在清代的契约文书中,种类不少,内容比较丰富。其中有以物易物、借贷银銭、买卖货物、退股售股、租赁房屋等文约字据;有购物、开设商铺、饭庄的伙资合同;还有官方发放的收税由单等等。

  在这区区51件契约文书中就涉及有粮店、饭庄、当铺、洋货店、南货店、钱庄等各种字号多家,可见当时北京经济繁荣之一斑。这些文书中涉及的货币名称则有银、銭、洋、国币、法币、金圆劵、人民券、人民币等等。从中即可看到清代实际实行的银銭平行的货币制度,清末民初这一货币制度的延续;又可观察到民国后期币制的混乱以致“钱法演变无法计考”(第47号文约语)。从有限的几件借贷契约中能了解到当时民间借贷的些许情况,有亲戚间无期无息的,也有年息三分的,也有月息二分、六分或更高的高利贷。税收由单则反映了当时的商业税收政策。

  民国以后28件契约文书中主要集中了“福聚德”、“新泰号”两商号的相关契约文书。

  清代的满汉分居政策,使前门大街成为北京最为繁华的商业区。坐落在前门大街的福聚德商号自清代创建直到解放初期都存在,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伙营股份制商号,有五个连号,经营山珍海产、南北杂货、洋酒罐头,兼营批发零售。为了大家研究方便我们选择了23件有关福聚德的契约文书,其中立约时间最早的清光绪三十年(1904),最晚的民国三十八年(1949)。这些契约中有不少是人身股的退股字据,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当时人身股的退出形式;还有一些股票买卖契约,可以知道当时股票买卖以及过户的方式等。从新泰号的有关契约中隐约可见庚子事变给北京经济带来的灾难性影响。

  总之,这些经济类契约文书是京畿地区在这段历史时期中社会经济发展留下的原始文字数据,对研究京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这些资料的刊出将有助于学界对京畿地区经济史及相关学科的研究。

  二、作者简介:

  《首都博物馆藏北京地区经济史资料整理与研究——窑契与经济合同文书》是首都博物馆2010至2015年期间承担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一个集体项目,得到了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文物局出版基金、首都博物馆、门头沟博物馆、中华书局的支持。

  为了确保《首都博物馆藏北京地区经济史资料整理与研究——窑契与经济合同文书》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馆组建了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课题队伍,成立了编辑委员会,并从自由资金中拨付了专项配套资金,参与本书相关工作的部门包括保管部、技术部、专家委员会等,其分工如下:

  由郭小凌、高凯军任主编,负责项目管理和书稿审定工作;黄雪寅、杜翔、朱楷承担课题申报和联络协调工作;武俊玲、刘树林、杜欣、楼朋竹、祁普实、范胜利、马燕、郭玢、李杨承担库房调阅和契约文书的修复工作;乔红、张燕、杜翔、祁普实承担煤窑契约和经济类契约录文;殷晟、梁刚、朴实、苑雯、白琳承担拍照、扫描工作;张燕与乔红承担概述撰写工作;门头沟博物馆谭勇、沈国良、贾秋芳承担该馆的三十八件契约文书的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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