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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实施四周年系列普法宣传之博物馆的藏品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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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物馆条例》是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9日发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对于《博物馆条例》里的规定,你熟悉吗?

博物馆的藏品从哪儿来?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

藏品来源不明如何处罚?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

怎么管理藏品?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四条)

珍贵文物可以出境吗?

  答:不可以。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五条)

私人博物馆因故要终止,藏品还能由个人处理吗?

  答:不能。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

  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六条)

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如何进行管理?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吗?

  答: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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