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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工会职工表彰奖励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及工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先进,构建和谐的职工队伍,激发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结合局工会工作实际及基层工会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尊重文博职工的首创精神,搭建职工建功立业的舞台;建立和完善职工群众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技术交流、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保护、调动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基层工会广泛开展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健全先进职工(劳模)培养选树、评比表彰和管理机制;为文博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表彰奖励设置
    (一)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市级各项表彰奖励先进的条件和程序,推荐局级先进个人、集体。
    (二)先进称号设置
    1、先进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
    2、先进工会工作者、先进工会工作之友;
    3、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班组或科室);
    (三)表彰奖励周期
    1、先进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表彰奖励为一年一次。
    2、先进工会工作者、先进工会工作之友及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班组或科室)表彰奖励为每二年一次。
    三、表彰奖励应用
    (一)作为推荐市级各项先进的依据。
    (二)给予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给予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以建家设备或活动经费支持。
    (四)作为基层工会年度考核加分因素;作为基层先进工会工作者评选推荐的基本依据。
    先进工会工作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会工作者、先进工会工作之友;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班组或科室)评选推荐程序、条件,参见表彰奖励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局系统基层工会先进个人、集体评选。
    本制度自局工会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起实施。

北京市文物局工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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